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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计生观察员

2017年04月15日 综合新闻 ⁄ 共 47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高聪转自4月14号2017

生育权作为一种自决权,体现的是人的意志自由、身体自由和行为自由,而意志自由、身体自由和行为自由是人作为人所应具有的权利。生育是一个人的私人事务,是否生育、如何生育等问题应由一个人自主决定,因此,生育权必然是一种私权利。

美国护士玛格丽特·桑格(Margaret Sanger)创办了《叛逆妇女》、《节育评论》等杂志,撰文呼吁美国妇女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撰写了《母性的锁链》、《妇女须知》等宣传节育的书籍;创办了30多个宣传节育的机构,她也因此被当做“计划生育之母”。但是她支持“计划生育”的目的不在于控制人口,而在于强调掌控自己身体的权利,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怀孕还是不怀孕。不仅如此,玛格丽特从来就没有支持要限制妇女包括生育权在内的种种人身权利。在她看来,计划生育是目的是解放妇女,保障妇女的人权。“一个妇女不能称自己为自由人,除非她拥有和掌控了自己的身体。”玛格丽特认为,妇女的第一种权利就是生育自决权,第二种权利是因爱怀孕,第三种权利就是拥有健康。生育属于男女之间的私生活,是家庭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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