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燕云转自澎湃网:从4岁开始,小蕊(化名)逐步表现出精神过度紧张、有强烈被加害的幻觉等症状,7岁时她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法院判决书显示,2014年11月,她的爸爸妈妈以小蕊的病与她4岁在幼儿园午睡时被教师陈某呵斥、不让她小便的不当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将涉事的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幼儿园赔偿小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6万余元。
2016年8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小蕊的诉请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孩子:幼儿园午睡时老师不让小便
判决书显示,小蕊出生于2007年10月,2010年9月起在上海闵行区某民办幼儿园就学。
在读小班期间,小蕊不在幼儿园午睡。2012年9月,小蕊升读幼儿园中班,中班的开学家长会上,幼儿园建议并要求中班学生在校午睡。2012年9月13日,小蕊从幼儿园回家后神情恍惚、表现恐慌,向父母及外婆哭诉称,当日午睡时遭到幼儿园老师陈某的大声呵斥,不让她小便。
9月13日午睡前,当班老师陈某组织全体学生如厕。午睡时,小蕊先后两次去厕所小便,第一次是小蕊与一名男生去如厕,第二次是陈某陪同小蕊如厕,但小蕊未排尿。当她第三次提出小便时,陈某询问了小蕊的身体状况,考虑到小蕊是否患尿路感染,建议小蕊放学后让家长陪同至医院就诊,而未让小蕊去排尿,当天午睡期间小蕊也未尿床或尿湿衣裤。
下午放学前,小蕊外婆致电陈某询问小蕊在幼儿园的作息情况,陈某告知小蕊午睡尿频,并建议家长陪同去医院就医,当日放学后,外婆将小蕊接回。此后,小蕊逐步表现出精神过度紧张、有强烈被加害的幻觉,并伴有自言自语的言行举止,未按时到校出全勤。
10月中旬,小蕊父母曾到幼儿园要求调取2012年9月13日午睡期间的教室录像监控资料,被告知时间过久已被自动覆盖。之后小蕊休学至中班上学期结束。其后的中班下半学期及大班全年,小蕊在外婆陪同下就学。
另外,9月13日之后一周,当班老师陈某因怀孕孕吐反应较大而请了病假,直至离职。
幼儿园:家长对孩子过度关注
2012年10月27日,在家长陪同下,小蕊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心理科室就诊,病史记录的就诊内容为“情绪问题”。之后,小蕊在家属的陪同下多次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治疗,小蕊于2015年7月被确诊患精神分裂症。
小蕊家长认为,小蕊所患精神分裂症与2012年9月13日午睡期间教师陈某呵斥、不让她小便的不当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闵行区某民办幼儿园应对小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故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幼儿园赔偿小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家属误工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6万余元。
被告幼儿园辩称,本案事件发生于午睡期间,教师陈某虽嗓门较大,但其考虑到不吵醒其他午睡的学生,不存在大声斥责小蕊的情形。陈某与小蕊之间系正常的教育与沟通。事发时,小蕊尚不满五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对老师的教育作明确的认知反应,并自我进行不断强化,直至患上精神疾病。
同时,幼儿园表示,根据小蕊的就诊记录,小蕊家长对小蕊过度的敏感与关注极有可能对小蕊心理健康产生负面的影响。所以,小蕊主张其患精神疾病系与2012年9月13日午睡期间频繁要求小便被老师斥责的不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2012年9月13日午睡期间,陈某是否存在呵斥并禁止小蕊如厕的行为,以及当日陈某的教育行为与小蕊惧学、精神异常,患精神分裂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该案的闵行法院认为,2012年9月13日午睡期间,原告小蕊多次提出要求小便,原告认为陈某对其实施了呵斥及禁止小便行为,但对此并无证据,亦为被告幼儿园所否认,也不符合被告作为依法设立登记具有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的基本行为规范,况且事发之时系学生午睡期间,呵斥行为势必影响到其他学生的正常午睡,就原告所称被禁止小便,也没有当日原告尿床或尿湿衣物之事实加以佐证,故原告称被告教师实施了呵斥及禁止原告小便的事实无法成立。
原告称自2012年9月13日后精神异常;而法院查明,自2012年12月1日起原告开始就诊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及至2014年11月提起诉讼,期间既无存在脑部器质性损伤的病史,也无明确病症诊断的结论或者意见,直至2015年7月方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但就该精神异常及至精神分裂系原告2012年9月13日在校经历直接引发,亦无任何证据可予证明。
同时,法院认为,本案事件发生时原告尚不满五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类儿童正处于身心成长发育阶段,尚不能对老师的教育作出明确的认知反应,亦难以就本案偶发事件不断进行自我强化,直至患上精神疾病。依据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察之下,幼儿园教师对幼儿短时间内多次要求小便而进行询问、了解并建议就医检查这一偶发事件的教育行为,亦不会直接导致幼儿发生精神异常罹患精神分裂症疾病,故对原告精神异常及至精神分裂与其2012年9月13日在校经历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难以认定。
此外,法院还表示,原告自小到大的社保就诊记录以及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详细病史显示,原告家长对原告的过度保护及对原告任何问题始终给予高度关注与敏感,并有大量家属代为配药而未携原告面诊的情形,甚至还有在欠缺医疗资质的网络医疗机构咨询就诊、以及自行给予原告服用大剂量精神分裂症药品等可能扩大、加重病症的不妥行为。
综上,法院判定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驳回原告小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