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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权贵敲诈观察;侵占公款雇凶伤人欺压百姓 恶徒何以成“村官

2017年04月01日 综合新闻 ⁄ 共 220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汤祥威转自:东北网

侵占公款雇凶伤人欺压百姓 恶徒何以成“村官”-东北网黑龙江-东北网

东北网哈尔滨12月13日电记者从黑龙江省政法部门了解到,近段时期,省内村委会负责人侵占公款、雇凶伤人、无故拖延执行政府规定欺压村民等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村官”报复伤人案件还呈上升势头,各界在痛恨这些村干部犯下的罪行时,也发出这样的深思:有的人在就任村干部之前就是飞扬跋扈,为何还能当选?村委会选举该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遏制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发生?

    “村官”吞掉救济款

    富锦市的永山村常年吃不上水。多年来,整个村子就一口都是黄泥汤的浅水井,打上来的水水质十分恶劣。为彻底改善饮用水状况,村里多方筹措资金,修建自来水工程。当地财政下拨5万元专款,支持这个工程。

    而财政拨款和村民自筹的资金还是不够,富锦市民政部门又下拨了3万元救济款,作为该村修建剩余的自来水工程的专款。然而,这3万元的救济款并没有进入到村里的财务账面上,而落入该村党支部书记于某手里。

    于某认为,他是债权人了,这笔款理所应当由他掌管,他称,从2000年开始,他为衬里的公事儿先后垫付了三万多元钱,支付买煤款、饭店招待费、小车费等费用,这笔专款应归他个人所有。

    该村一位财务人员这样说,于某有1万多元的去向无法说明,他说给人送礼了,但没说出数额,他又说是吃喝花掉了,请谁也说不清。于某对该人说,有个差错,他自己负责。

    村民们看到吃自来水无望,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村书记于某截留修建自来水救济款的事情。

    检察机关立案。经查,于某所称的为村里办事垫付了3万多元,而截留了民政专款,其中只有1.6万元的票据是村里买煤款、招待费等项支出,而1.4万元票据为虚开费用,据于某交代,这笔费用被挥霍掉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救济、救灾、扶贫、社会捐助等款物要依照法律专款专用,今年,富锦市法院认定于某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些犯罪是偶然吗

    据了解,贪污救济款的于某在当选之前,就是一个很霸道的村民,很多人对其行为是敢怒不敢言。

    而发生在讷河市巨和乡革新村四名村干部集体用公款雇凶伤害案件,其中主犯原该村支书吴忠贤、原村委会主任崔绪柱在当选前一直是横行村里,飞扬跋扈,说一不二,成为该村的“头面人物”,对持不同意见的村民从不手软。正是村民的无奈的忍让,更加纵容了这些人,这些人当选后,在膨胀的权力指使下,不惜采取杀害村民的极端手段。

    —这些案件透视出这样一个警醒的问题:这些村官犯罪,并非偶然,而是他们一贯行为导致的必然结局,在当地村民看来,这些人犯罪,并不令人震惊,令人震惊的是,他们怎么能当上“村官”。

    如何遏制恶徒当“村官”

    记者从我省有关部门了解到,在基层民主选举中,除了“贿选”、拉票这种最常见的违法选举丑行外,暴力手段、宗族势力的介入等也时而出现在其中。

    法律界人士认为,遏制这些平日为非作歹、无人敢与之对抗的村民当选“村官”,消除基层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已是加强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建设中刻不容缓的问题。

    法律的不完备,使监督、纠错机制已不适应当前的村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在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法中,对选举中的违法与犯罪行为如何界定有规定,但是在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里没有规定,地方立法对此不能忽视,要明确相关制裁条款。

    法律工作者认为,目前影响面广、查处纠正难度大、选民最不满意的是选举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特别是村委会选举中,乡镇党委和政府及个别领导干部不依法办事,滥用职权,严重干扰和破坏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乡镇领导干部在选举中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任命、撤换村委会成员;二是违反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不正确行使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如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徇私舞弊等,但《村委会组织法》对违法选举行为没有相关制裁规定,刑法也没有相应条款。

    有关人士呼吁,对于选民严重违法的应该由有关行政机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严重者应该以刑法介入。国家立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选举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特别是乡镇党委和政府及个别领导干部不依法办事,滥用职权,严重干扰和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行为如何处理,也要予以法律规范。

    对此还应拓宽司法解决渠道,寻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救济的可能性。应当将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行使法律授权的社会自治组织来看待。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了村民委员会一定的职权、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视为一个行使权力的主体,其运作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规则。

    当前村民委员会其性质介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等同于传统上的一般国家机关还是有别于过去的行政性质的组织机构,还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等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因为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如果法院介入是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解决,还是适用行政诉讼的程序或适用专门的特别程序,都没有明确。

    有关人士认为,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权力主体,也应参照行政机关的管理程序,当选民认为其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等权益受到选举委员会的不利决定的影响时或他们认为选举结果受到乡镇人民政府否定等不同形式的非法干预时,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7 04 01

中国权贵敲诈观察员:汤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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