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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观察:想生二孩、先返还独生子女奖励金?

2017年03月30日 综合新闻 ⁄ 共 124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赵欣转自博讯网
一位福建闽侯县的市民通过12345政府公共服务系统咨询,他在生下头胎女儿后,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二孩的协议,后每月领取独生子女贡献奖励金。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他又生育了二胎,问此前领取的贡献奖励金如何处理。福建闽侯县回复:根据规定,三倍返还。

在全面放开二孩的大背景下,不少家庭可能都有此困惑,此事引发了广泛关注。在澎湃新闻报道后,很快就汇集了近千条留言。多数网友倾向于认为,不应返还。

闽侯县卫计局的态度很明确:此前签订的自愿放弃二孩协议,与全面二孩政策后国家支持生育二孩,是两码事。因此必须返还已经领取的1000元独生子女贡献奖,和此后每月领取的奖励金。不仅要返还,咨询问题的市民属于“未经审批再生育”,要三倍返还,否则律师函伺候。毫无转圜余地。

但从法理上看,并非如此。签订放弃二孩协议,所依据的是2007年发布的《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但这只是“意见”,连法律体系里最低层级的“规章”都不是。它的上位可追溯到1988年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2016年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出修改后,全面放开二孩已是板上钉钉,当年的法律法规已不复存在,所签协议也不再有约束力。

按照“下位法低于上位法”的常识,地方人口政策的各项制度、规定理应同步更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而且,现在生育二孩已不需要行政审批,而改为登记备案制,闽侯县卫计局回复中的“审批再生育或收养”,也有悖于现行政策。

闽侯县还抓着过去的老一套不放,坚持三倍返还奖金,实在不知所谓。

此外,还有个法律溯及力的问题。通俗地讲,在新旧法规的过渡时期,有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当事人的行为,按照新、旧法规中的哪种可以不需处罚或处罚较轻,就应当适用哪种。市民生育二胎,与此前领取奖励金都符合特定时期的政策,在现行新规下,不应当再以早已过时的规定要求其返还奖励金。

即便抛开法理,站在人性化的角度说,在人口形势已经发生根本转变,全面二孩全面放开甚至鼓励的当下,一些地方也应当顺应时势变化,以群众利益为重,制定更切合实际且具备人文关怀的政策,而不是僵硬机械地抱着老政策,对符合生育条件又有生育意愿的家庭各种卡、罚。

这也让人想起曾在多地发生的“政策前超生二胎”如何处置争议。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对“政策前二孩”,当时未作处理的,如今不应再追罚。

据闽侯县卫计局介绍,该县有数千签订过自愿放弃二孩的家庭,不少准备计划生育二孩的夫妻,已经退回了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这说明,一则,此事牵涉甚广,当地卫计部门不应“翻烧饼”,更不该自行其事,而应秉承高度的责任感,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公众的利益。二则,如果最后明确“奖励金不应返还”,对已返还家庭如何处置,也是不能不考虑的事情。

总之,“法不溯及既往”,此一时、彼一时,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金,是根据当时政策规定执行的。进入全面二孩时代,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应该修改,但对之前已经发出的奖励金,却不该要求返还。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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