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海 转自 财经 杂志
原载《财经》杂志2005年第9期
恰恰由于“一把手”具有真正的卖官权,于是才会出现“二把手”为 进一步晋升为“一把手”不惜重金买官的“合理现象”。比如,张忠 义花钱从副处级晋升处级仅花费3万元,而李刚从同为正处级的“二 把手”县长提升为“一把手”县委书记愿意花32万元和2万美元, 马德从相同级别的绥化市长提升市委书记出价80万元。原因就在于 “一把手”才具备卖官权,而卖官在黑龙江官场意味着垄断收益。
当然,卖官是腐败的极端形式,仅仅具备个案意义;而“一把手”在 组织人事上的垄断权却具备一般性的典型意义。从此层面看,有理由 认为,卖官的潜在供给转化为现实供给需要三大条件:
一是通常的竞争性官员晋升机制失灵,官员标准发生质变。政绩和“ 官声”不再是选拔的条件,而出价高低是首要因素;
二是官员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从马德案并非因买官者出问题而暴露可 以说明,没有机构对买官者的所谓“德能勤”进行监控,而事实可以 证明,买官者的重大失职乃至违法、犯罪行为,并非罕见;
三是机会成本相对较低。对卖官者而言,其他非卖官性腐败行为收益 是卖官的机会成本。我们可以发现,不少发达地区官员往往更热衷于 土地转让、政府采购、国有企业转制等领域的腐败交易;这些领域腐 败收益越高,卖官腐败机会成本越高。这是因为卖官意味着把上述腐 败收益一揽子出让给买官者,这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官员所不愿意做的 。因此,卖官在欠发达地区出现概率较高,并不说明发达地区官员具 有更低的腐败倾向;两者的差别,恰如当前的房地产投资者所面临的 “出租”还是“转售”的选择。
3.市场形成、延伸和均衡定价:卖官行为的上下游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