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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权贵敲诈观察:山东曲阜城市管理执法局违法暴力强拆执法犯法欺压百姓

2017年03月14日 综合新闻 ⁄ 共 384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汤祥威转自博客网

山东曲阜城市管理执法局违法暴力强拆执法犯法欺压百姓

  1993年,曲阜市小雪镇后彭村村民陈中清 (粮农户口)。为响应国家发展养殖的致富政策,经村集体批准,与曲阜市后彭村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陈中清可在承包土地内发展养殖业,可建筑生产性建筑。陈中清于1993年在亲友及银行资助下投资20余万元,创办了一养鸡场。2009年,曲阜市政府决定在后彭村后建高档商品如意小区,需占用陈中清承包土地中的3亩。2009年10月29日,曲阜市城市管理管理执法局在未和陈中清协商的情况下,在曲阜市城市执法局局长李自俊曲阜市建设局副局长张小光、曲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元奎、小雪镇副镇长赵海军的带领下,调派了曲阜市城市执法大队大队长孔波曲阜市拆迁办及曲阜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人员以养鸡场是修建在政府已征收的土地范围内为由,将陈中清的鸡房强行拆除。陈中清350平方米的鸡房完全拆除,房顶上的玉米、吊车和部分工具埋在房里完全毁坏并砸塌陈中清原有的150平方米的旧房。鸡场中大部分财物及设施与两万多斤玉米,在挖掘机的轰鸣中瞬间毁于一旦。。。。。房屋被强行推倒后,造成陈中清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并且将陈中青以阻碍执法的名义进行拘留。

时至今日,陈中青养鸡场周围的土地还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尚属个人。根本未与任何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书。对于曲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小雪镇政府这种滥用职权,无视法律法规拆人房屋抓人坐牢的做法,实属天理难容!

事后陈中清多次和曲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协商善后事宜,曲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予理睬,曲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违法执法和暴力执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点:

1、曲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小雪镇政府滥用职权,暴力强拆陈中青养殖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曲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披上“国家行政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的外衣,倚仗手中的权力为强行拆除我400平米自建养殖场,达到官商勾结不可告人的目的。

2、小雪镇政府个别官员作为恒基置业(房地产商)的保护伞进行官商勾结。房屋被拆除后曲阜市恒基置业就将我房屋周围的土地征收,在未取得任何征地手续及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强制征用村民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

  3、曲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知法犯法,违规操作,无视农民利益。根据《山东省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规定,须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违规建筑行为人可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无任何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违法拆除,其行为不亚于强盗行径。其拆除房屋背后的猫腻可想而知。
  4、我村为集体土地,村民为粮农户口,根本不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并且我村根本未纳入城区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曲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本无权对我房屋进行拆除,这种越权违法处理的行为背后存在的利益关系不得而知。
曲阜市城市执法局暴力强拆滥用行政职权的违法依据:

一、1993年7月,从陈中清建造养鸡场至今已有17年之久,曲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明知其在建筑房屋,既未调查建筑是否合法及其养殖场存在的合理性又未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就认定为未违章建筑,进行违法强拆,曲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一级基层行政机关是无权对违章建筑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陈中清所建房屋位于小雪镇后彭村自己所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情形,相应的主管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曲阜市规划局)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曲阜市国土资源局)而绝非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即法律未授权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章建筑进行立案查处。因此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做出的《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没有法律授权所作出的,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权立案,进而其立案后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越权的也就是无效的,2009年10月29日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陈中清所建房屋也是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越权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延续,因而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陈中清房屋也是越权的,违法的!

(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而无权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即使2009年9月18日,曲阜市规划局做出的《关于陈中清违法建设性质认定函的回复》中建议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陈中清房屋;2009年10月27日《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小雪镇后彭村村民陈中清违法建设的批复》中同意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陈中清房屋,这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一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而曲阜市规划局作为政府一职能部门、曲阜市人民政府作为一县级人民政府都是无权授权一行政机关行使其无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

三、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而曲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2009年9月16日同一天同时向陈中清下达了《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调查通知书》,即曲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作出《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前,根本没给陈中清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并且《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上未载明诉权及诉期,应认为曲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行为程序违法。

四、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

(1)、《行政处罚法》第31、32、41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内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做出的《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权利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这都是在2009年9月16日一天做出的,根本没给陈中清留陈述、申辩的机会,没让陈不清进行陈述和申辩,更是拒绝听取陈中清的陈述、申辩。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这种情形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不能成立的。

(2)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房屋强制拆除的程序应为:

a、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b、受同级人民政治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除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c、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除人强制拆除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d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除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e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f房屋拆除管理部门会员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除;

而曲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既未张贴强制拆除公告,又未书面通知被拆除人强制拆除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也未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除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因此可认定曲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程序违法。

五、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做出的《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权利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陈中清所签署的名字都是在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错误引导下签署的。当时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员诱导陈中清说:“在所有材料上签署名字后,再往后拖延一下时间就能保住陈中清的房子不会被拆除,再说了就是你不签名该拆的也会被拆除。正是在这种威逼利诱下,陈中清违心的签署的名字。被弃欺骗、利诱下的违背当事人真心意思的行为在法律上市应该可被撤销的行为。

综上所述,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做的一切具体行为都是无法律授权的,均是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授权即为违法”,行政机关为自己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占公民权益应当全面承担赔偿责任!!!

2018 03 14

中国权贵敲诈观察员:汤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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