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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辽宁政治迫害观察: 辽宁辽阳城管暴力执法致人死亡案开庭审理

2017年03月07日 综合新闻 ⁄ 共 169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蒋云龙转自网易新闻

2011年5月3日,辽宁省辽阳市城管执法局宏伟区分局3名执法队员张松、刘义和郑晓曦与龙源小区43岁的居民周晓明发生冲突,后者在冲突后一个多小时即被医院宣告“猝死”。(《中国青年报》5月14日曾报道)

今天,此案在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3名被告提起公诉,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城管不动手就会挨打吃亏?

被告人张松、刘义、郑晓曦都是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的执法人员,其中张松任中队长。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1年5月3日10时许,三人乘城管执法车在宏伟区龙源小区巡查时,发现13栋一户居民正在屋外铺设水泥地面。在制止过程中,40多岁的户主周晓明质问为什么不让铺设水泥地面,并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三名被告人随即下车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

由于周晓明去年下半年刚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正处于修养期,厮打期间周晓明的儿子周阳一边打架、一边大喊:“别打我爸,他有心脏病。”但三名被告人仍然对周晓明拳打脚踢。正在周家铺设地面的装修工人上前拉架,也被三名被告人打翻在地。

检察机关查明,厮打一段时间后,儿子周阳用身体护住周晓明,后者撩开上衣给三名被告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三名被告见状停止殴打,退到面包车旁。这之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周晓明低头冲向张松,张松用拳击打周头部,致其当场倒地,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周家马上开车将周晓明送到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晓明死前情绪激动,与他人发生冲突,厮打等,导致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检查机关认为,三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厮打,诱发其心脏病发作,导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时,郑晓曦说,以前执法时,也经常有人说自己有这病那病的,有时是装的,如果我们不动手就会挨打吃亏。对此被害人代理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认为,这正说明了宏伟区城管经常与市民发生冲突,“你不动手打他们,他们怎么会主动说自己有病呢?”。

故意伤害还是间接故意杀人

对于本案定性,王耀刚认为,张松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性。周阳向张松等人高喊“我爸有病,我爸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以及“周晓明撩起上衣给张松、刘义、郑晓曦等人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之后,张松在知道被害人周晓明患有心脏病,并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的情况后,明知继续对周晓明进行殴打会致其死亡,仍用拳头猛击周晓明头部,这可以证明张松在主观上对周晓明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有放任态度,因此,张松的行为应是间接故意杀人。

被告辩护律师则表示,冲突是发生在巡逻时的职务行为,周晓明挑衅动手在先,不依不饶,几名被告是为制止其违法行为才与其厮打,且尸检报告显示周死前情绪激动,与他人发生冲突,厮打为其心脏病诱发因素,也许周晓明本身就容易激动,妻子打完电话后带着情绪回到现场,回来时就应经很激动了,所以并不是因为厮打而直接造成其死亡。此外,家属没有将其送到最近的区医院而是送到距离案发地有20分钟车程的市医院,家属的处置不当耽误了治疗时机也是造成周死亡的重要原因,故不应由三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辩护人称,周晓明违法在先,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属于正常执法,并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之动机,另外,辩护人还认为此案在开庭前,受害方已经得到了宏伟区政府工作150万元的赔偿款,已经取得了谅解,法院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予以考虑。

刘义、郑晓曦的二人的辩护人还说,在受害者与城管队员再次发生冲突时,刘义、郑晓曦在得知受害人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停止了厮打,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对此,王耀刚说,该小区普遍存在违法铺设水泥地的行为,城管不管,执法不力,且该小区没有贴出规划通告,这导致了刚搬来的周家误以为其行为合法。此外,发生误解,作为公职人员的城管本应劝说,解释,遇到执法阻挠,还可以拨打110叫警察来解决。可城管却对周晓明多次围殴,死者尸检结果和照片显示,死者全身多处出血且周身遍布脚印,城管暴力执法的行为是导致周死亡的直接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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