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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黑龙江省腐败观察:拆解黑龙江卖官链

2017年03月05日 综合新闻 ⁄ 共 71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学海 转自 财经 杂志
原载《财经》杂志2005年第9期
  ——最高级层次的腐败是“超越委托权而出售代理权的腐败”,即所谓“卖官行为”。无论“流程腐败”还是“资源配置权腐败”,都是利用代理权进行的腐败交易。如“流程腐败”基于权力部门把某个操作流程环节委托给相应官员,在监督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寻租行为:“资源配置权腐败”则是国家或公众把某种资源配置权委托给某一类机构,该机构及其人员利用此种权力进行寻租,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发生“委托-代理”权限边界的位移。
  “卖官行为”则不然。它往往具有两个基本要素。第一,通常,公众与官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公众通过某种形式选择官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而卖官实际上演变为代理人对委托人权力的侵犯——卖官者把公众的委托权出售了;第二,官位之所以存在市场价格,是因为官位代表着代理权,在当前某些领域意味着具有独家垄断性的资源配置权。因而,卖官不是利用资源配置权寻租,而是直接出售资源配置权。
  从上述归纳不难理解,党的文件之所以界定“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其原因在于卖官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成员的委托权,并越位出售代理权;委托权的旁落,导致大量不合格甚至直接侵犯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买官者)被源源不断地复制,其政治经济学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从“委托代理”的后果看,卖官者和买官者治下的非盈利性公共资源(权力),直接并全部演化为可供少数人牟利的私人资源;从公共品提供看,公众在纳税的同时,并无法指望官员提供任何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安全保障等公共服务;从发展经济学角度看,由于欠发达地区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官员往往是为数不多可获得超额利润的投资机会,而买官投资的回报必然来自于滥用本已十分有限的公共经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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