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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权贵敲诈观察:政府官员欺压百姓,当事人控告无门

2017年02月28日 综合新闻 ⁄ 共 209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汤祥威转自:天涯社区

政府官员欺压百姓,当事人控告无门_天涯杂谈_论坛_天涯社区

 江西省兴国县政府官员不作为、乱作为,乱执法,违法执法!
  2017年1月31日上午,我侄子黄李长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去看朋友,上午11时许到了兴国县一个叫“大坑”的地方因尿急停车,这时旁边的几个陌生人问我侄子去哪里,我侄子就告诉他们说去哪哪,他们说算钱给我侄子,叫我侄子用车带他们一程,我侄子心想反正也是顺路,就答应了他们,于是他们上了车,双方谈好了价钱,但我侄子还没收钱(我们那边一般是到了目的地才收钱),车子也没开动,连发动机都还没启动,这时我侄子也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就出来四五个人,他们说是兴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人,一上去就说我侄子非法营运,就把我侄子和那几个陌生人叫去做笔录,然后他们就给我侄子开了二张单据,一张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说是拟罚款三万,还说如果要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话,要在自收到该通知书的三天内提出。另一张是《车辆暂扣凭证》,说如果不服的话,自收到该凭证60天内到兴国县交通局或县政府申请复议,还可以三个月内到法院行政诉讼。于是2月3日我们就去了兴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11点20分到了兴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他们的下班时间是12点),但找不到人接待和办理手续,接着我们又到兴国县交通局找局领导,也是没有人,有一个在副局长办公室呆着的,就说自己不是兴国县交通局的人员,实在没办法,又等到下午他们上班时间(因为我们是住在乡下的,到县城坐车要2个小时左右),这时在兴国县交通局门口遇到一个人(兴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兴国县交通局在同一幢大楼),但该人不肯告诉我他是哪个单位的,只告诉我一个分管营运的易桃涛副局长的电话,我们通过该副局长才等到了兴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陈效宏所长和当时扣我侄子车子的胡荣生副所长,我告诉他们我们要听证,他们也是爱理不理的,最后对我们说:“要听证的话,你自己在纸上写一张申请书”,没办法我侄子就给他们写了一张申请书,运管所的人给我侄子写了一张收条,但也不肯盖其单位公章,这样就算是给我们办理了听证手续,还说7天之内会通知我们举行听证的事,没办法了,我们就拿着没有盖他们的单位公章的纸条回家了,一直等到2月10日也没有等到兴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任何电话和任何有关听证的通知。我们随即打了兴国县交通局挂在兴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旁边的举报电话0797—5322407,也打了兴国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电话0797—5322095、5309962、5322005,但没有一个单位和领导重视,我侄子去了兴国县交通局和县政府想复议都找不到人,有的还说要先打电话预约。表面上看起来他们也是告诉了我们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也有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可是我们去找他们陈述申辩和听证,以及想申请复议,连人都找不到,政府官员视法律如废纸,视中央的政策如废话。
  我为什么要如此说呢,从他们整个执法过程来看就很清楚。第一检查点没有相应的规范的检查标志,属于乱设卡;第二法律没规定当事人如果要陈述申辩和听证去办理手续时要当事人提前打电话预约,况且他们给人家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车辆暂扣凭证》上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方面也没有说要当事人提前打电话预约才能办理,他们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属于违法行为;第三当事人想去陈述申辩和找上级部门和领导复议,没有人受理,连人都找不到,属于不作为,也是违法行为;第四,按法律规定,对暂扣的车要在从暂扣之日起七天内作出处理决定,1月31日扣的车到2月21日,该车仍然被他们扣着,没有任何处理结果,就这样无声无息的扣着,当事人申诉和复议也无门。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侄子的行为根本就不存在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兴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陈效宏所长和胡荣生副所长硬是说我侄子有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什么是“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经营行为在法律上又称为营业,是指任何的营利事业,要构成营业必须具备目的上的营利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前后行为的一致性。也就是说,营业是行为主体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具有重复性和经常性的特点,即使某种行为的目的在于营利,但只是偶尔为之,也不能算是营业。如果某种行为不能构成从事运输的营业,那么也就不能构成营运行为,也就谈不上构成非法营运。也就是说,合法经营者是将从事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当做自己的职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是一种稳定的、连续的服务,他提供运输服务所获取的利润是作为自己投入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的主要来源,说得再直白一点,他就是吃的这碗饭。行为人提供的一次性、偶而为之的运输服务,即使是有偿的,不宜将其认定为非法营运。
  综上所述,所谓非法营运,就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连续、反复、有偿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服务的商行为。根据非法营运的法律概念和我侄子当时的行为分析:我侄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营运,是运管所的人员违法执法、乱执法!请问各位我分析的对吗?有哪位老师能指点迷津?

2017 02 28

中国权贵敲诈观察员:汤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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