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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运输业腐败观察: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缘何对阴阳合同视而不见

2017年01月14日 综合新闻 ⁄ 共 195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王宏亮转自博讯网

2017年1月1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了原告万文英、卢捷诉被告上海灜联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虹动拆迁有限公司及卢正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庭审过程浮皮潦草,以简易程序审理涉及上千万财产权益、原被告和第三人多方争议巨大、分歧明显的复杂民事案件,本来已属违法,在原告当庭要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下,邱莉法官也置之不理。更为荒谬的是,在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庭审中,两个公司被告首次向法庭出示了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显不同的一份隐形协议文件,这是再明显不过的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原告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上述证据材料,被告诡辩系“内部审批表”而拒不提供。邱莉法官已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阴阳合同,竟然置原告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于不顾,没有责令被告将该隐形协议内容向原告提供。审理合同效力的法官当庭发现了阴阳合同文件,居然对此视而不见,对原告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岂非咄咄怪事?!

本案的大致案情是:2010年3月19日,拥有家庭共有产权的两原告发现自家位于上海中心城区的房子被非法强拆。此前拆迁公司曾多次威逼原告并公然叫嚣:我就是法律!没有你的委托,我照样可以拆你的房子!原告发现房子被非法强拆后马上到场阻止,但无济于事,遂报警。强拆发生后的当天和此后一个月,拆迁公司还对原告软硬兼施,允诺多给三五十万,让原告给房屋共有人之一的卢正蓉出具委托书,但原告觉得补偿不合理,没有同意。房屋被强拆后,原告走上了漫漫上访之路。通过多年上访和信息公开,原告才获取了该套房屋被强拆的文件:包含伪造两原告签名和印章出具给卢正蓉的A3-075《委托书》和A3-075号《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两原告发现伪造的《委托书》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艰难的诉讼,法院判决伪造两原告签名和印章的《委托书》为无效,判决已经生效。随后两原告向上海通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在伪造的委托书基础上产生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庭审中,第一、第二被告明确承认:在A3-075号《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利益(三套价值175万的房子加货币补偿款67万余元加少许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合共242万余元之外,还另外多补偿了约87万的补偿款项,两被告称总补偿利益约为330万元,卢正蓉于2010年6月领到154万的货币补偿款。这是原告房屋2010年被强拆六年多以来第一次听说补偿款的总数是330万,而不是242万,以及卢正蓉已经领到154万货币补偿款的事实。原告以为只有信息公开后的拆迁补偿协议,原来还有从来没有示人的隐形协议。比被告三方签订的075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多出的补偿利益体现在被告所声称的“内部审批表”和付款凭证上。该内部审批表显然是真正的拆迁补偿协议,而三方签订的075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显然是假的,至少部分是假的。这是不折不扣、百分之百的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坑蒙损害弱小方的利益,毫无疑问是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在隐瞒了原告六七年之后,三被告费尽心机的阴阳合同终于在庭审中露出它的庐山真面目。

鉴于原告首次在法庭上知悉两被告承认的包含在阴阳合同中的所谓“内部审批表”、付款通知书、房屋评估报告、合同第8条涉及的两份具结书、建筑面积审核表等内容,遂当庭要求法庭责令被告给原告提供上述证据材料,但是审理合同效力问题的独任制法官邱莉居然没有支持原告的上述合理合法请求。上述材料是典型的阴阳合同,对于判定拆迁合同效力可以说至无比重要。鉴于原告在庭审中才知悉被告持有的上述证据,系新发现的新证据,所以原告除庭审中要求被告提供上述证据给原告外,还于庭后马上向法院出具了《关于要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交重要书证的申请》,上述证据将全部作为原告的证据。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申请上海通路运输法院依法责令两被告提交上述事关阴阳合同效力问题的关键证据。

原告于庭后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要求邱莉法官回避的申请以及要求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的申请。

万文英 2017年1月13日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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