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欣转自博讯网
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该享有在职在岗时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目前,大部分地区生育保险费率都不超过1%甚至0.5%。据财新记者了解,生育保险费率低、监管严,大多数正规用人单位都会为职工缴纳,这样女性产假期间的待遇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用人单位并无太大负担。
但有的地方政策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就高不就低”,即使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可能仍需负担一部分。如《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就规定,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更大的成本在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赵耀辉说,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需找人暂时替代,等女职工休假回来后,再把位置腾出来。据北京市女职工委员会的调查,62%的管理者认为女职工休产假会对本企业的运营造成影响,最大的影响是产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就有企业代表提出,产假延长会给部分企业带来困难,“一家企业若1000人中有300个女工,现在80%都是年轻职工,如果多给假,企业生产将无法运行。”
部分女职工较多的女性还出现了限制女职工生育的情况。据上述北京市女职工委员会的调查,有18%的单位限制或示意女职工不要在合同期内怀孕或工作几年以上才能怀孕。据《新京报》2016年8月的报道,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规定,女员工怀孕前必须向医院申请,并在获批后的3个月内怀孕。
据上述报道,此举属医院“无奈之举”。“现在很多医院妇产科的工作人员都是女性,而且是育龄女性,如果发生多名工作人员同时怀孕休假,难免影响到医院妇产工作的正常进行,医院管理层也面临一定压力。”
此外,媒体也报道过银行、学校等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排队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