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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迫害观察;张重实律师:谢阳律师案进展情况通报

2016年12月07日 综合新闻 ⁄ 共 168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黄槐转自维权网

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下午,我与胡林政律师去长沙市检察院控告处就控告长沙市公安直属分局阻碍谢阳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一案交换意见。

长沙市检察院控告处于上周四才收到省检察院转来的控告材料,案件由夏处长审查,今天上午即联系本人听取意见。

胡林政律师将湖南十七位律师签署的请求保障谢阳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呼吁和陈建刚律师的大作“谢阳这个人”两个文本递交给夏处长,检察机关对本人的意见进行记录,表示将依规定在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附:湖南十七律师要求切实保障谢阳律师诉讼权利的呼吁

湖南律师要求切实保障谢阳律师 诉讼权利的呼吁

2015年7月11日,湖南律师谢阳在怀化市履行律师职务时被警察带走,后被长沙市公安局以“扰乱法庭秩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们注意到,本月11日,谢阳律师的辩护人张重实律师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寄送了《关于对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阻碍谢阳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控告侦查单位在办理谢阳案件时侵犯当事人、辩护律师法定的诉讼权利,具体如下:

 

一、不依法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情况

 

办案单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与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辩护律师提出了解案件情况的要求后,没有依法告知辩护人案件情况,尤其没有告知已经查明的相关犯罪的事实。办案单位此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谢阳律师的诉讼权利,造成辩护人无法为其提出法律意见,也让人产生谢阳根本就没有犯罪事实的合理怀疑。

 

二、侵犯当事人、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的回避权

 

辩护人接受委托至今已有四个月,办案单位至今不告知辩护律师办理谢阳律师案件的侦查人员是谁,辩护律师也无法与侦查人员见面沟通,造成辩护人无从知晓侦查人员是否应当回避,严重侵犯了谢阳律师及其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所享有的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

 

三、不依法告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与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未依法将执行地点告知谢阳律师家属,使谢阳律师家属与谢阳律师的辩护人不能判断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严重侵犯了谢阳律师的诉讼权利,导致谢阳律师实质上处于被失踪状态。

 

四、不准辩护律师会见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与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表明会见将有碍侦查或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下,滥用不准许会见的权力,未依法安排辩护人会见谢阳律师,不予批准会见也未依法告知不予会见的具体有碍侦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具体理由。

 

综上所述,长沙市公安局在办理谢阳律师案件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谢阳律师及其辩护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作为律师同行,我们时刻在关注着谢阳律师作为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能否得到保障。

 

为维护谢阳律师的合法诉讼权利、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支持谢阳律师的辩护人张重实律师提出的控告,同时严正要求长沙市公安局立即停止违法、依法保障谢阳律师诉讼权利,并呼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长沙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责令纠正,以切实保护谢阳律师的法定诉讼权利,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湖南律师: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胡林政律师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陈以轩律师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林小兵律师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李佳梅律师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陈红征律师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刘治安律师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邓小佳律师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卢新发律师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刘勇律师

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 蔡瑛律师

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 文东海律师

湖南仁和律师事务所 石伏龙律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吕方芝律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杨璇律师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罗立志律师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卢京美律师

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  龙中阳律师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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