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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观察:南通市政府征地公告违法,倪春香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16年11月25日 综合新闻 ⁄ 共 86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董须丰转自维权网(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4月14日星期四,本网获悉:倪春香系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办事处汤家窑村9组村民,承包土地3亩许。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在南通市政府征收前擅自抢先占用了倪春香部分承包地。为此,倪春香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虽然国土资源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该处罚决定并没有实施,如同一张废纸。

2016年4月14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了【2016】(开)4号征收土地公告。其中规定: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南通市2015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第8批次实施方案”;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征收土地位置为小海街道汤家窑村9组,征收面积为0.3622公顷” ;第五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权人、使用权人在登记期限内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六条还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进行登记、补偿”。倪春香认为:

该征收土地公告的发文字号形式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行为既要内容合法,也要形式合法,二者缺一不可。因该公告的形式不合法,依法应当撤销;该公告未告知救济途径;市政府在发布该公告前,未召开听证会,也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从内容来看,公告所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南通市2015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第8批次实施方案”。南通市政府显然将“项目名称”与“实施方案”混为一谈。该公告内容中的“征收土地位置为小海街道汤家窑村9组,征收面积为0.3622公顷”,但实际建设在先,征收在后,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值得一提的是,征收土地公告第五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权人、使用权人在登记期限内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六条还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进行登记、补偿”。皆于法无据。

为此,倪春香委托法律工作者拟就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将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的【2016】(开)4号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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