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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忠转贴;玉品健;断人生计犹如杀人父母——反对以吊销律师证的方式打压律师!

2016年11月13日 综合新闻 ⁄ 共 193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网名伍雷)透露:接山东省司法厅电话通知,根据省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司法建议函以及济南市司法局建议,山东省司法厅对吊销执业证案开始正式立案调查。新的一起以吊销律师证的方式打压律师的事件正式开始了。

中国有个古语叫“衣食父母”,言指让其有收入、据以养家糊口的那些人或者那些据以养活自己的生计犹如其父母一般。凡将某些人或者某些事比为父母者,可见某人对此生计是如何的看重!所以,中国同时也有一句古话说“断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可见断人财路、断人生计是多么让人可恨、让人不耻、罪大恶极的行为。你有再大的仇恨、天大的愤怒,再怎么也不能置人于死地、要让人有一条活路啊——除非这种仇恨已经到了不共戴天,不是你死便是我亡的程度。

而最近几年,以断人财路、“杀人父母”的方式来打压律师的恶行却被某些部门驾轻就熟地继续着——而杀父之仇、杀母之仇是不共戴天之仇——因此,由断人财路开始,我们开启了“来吧,让我们互相伤害吧”的戾气时代。

“断人生计、杀人父母”的打压手段通常有以下两种:第一,以的名义“依法收拾你”!即针对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展开一系列让你不堪忍受的“合法检查”,比如连续几天的税务检查,再来几天的消防检查,然后是综合治理检查等等,周而复始;然后再找来几个当事人、委托人让他们投诉律所、律师,又要展开一系列调查和听取汇报,总之让你的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经营,最后亮出底牌——把某律师给解聘了,我们就收手。通常情况下,一个律师事务所为了生计、为了维持和生存下去,只好屈服、只好跟某个律师解除合同。依葫芦画瓢,当那个律师辗转几个律师事务所,都没有律所愿意接收,找不到律所挂靠,只要达到一定时限,司法行政机关就要销证。第二,就是直接给律师“找茬”,看看律师在从事法律活动过程中有什么瑕疵和违规之处,违法犯罪的就更不用说了。比如,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时候是否着装、是否衣冠不整?法庭上的言行举止是否稍有差池?法庭上是否敢于顶撞法官等。众所周知,世间绝无圣人,也无完人,人人都有可能犯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错误,只要不是屡教不改、只要不是十恶不赦,只要不是罪大恶极,都应当秉承预防为主、治病救人的理念去惩戒他,而不是只要一逮到机会,立马就置人于死地、立马就“杀人父母”——这样不仅显得某些机关、某些人格局实在太低,显得其人品实在阴险、太不厚道——特别是对于一个掌握强大国家机器的公权力机关来说。

以“断人生计、杀人父母”的手段整肃律师的态势,最近几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特别是针对那些敢于站出来与公权力机关叫板的“死磕派”律师们。据广东的王全平律师介绍,远的如北京的唐吉田律师、刘巍律师,他们由于代理了一些“敏感”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够把防范差错工作做到十全十美,最后还是给有关部门落下把柄,最终导致律师证销证的结局;还有广东的唐荆陵律师、刘士辉律师和他本人一样,皆因代理了一些“敏感”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勇于逆势而为,最后也是被有关机关以这样或者那样的理由销证了。

这几天,李金星律师因代理郭飞雄案件而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司法建议函的方式要求吊销律师证的事件又牵动着中国法律界的心。特别是那些在法治一线冲锋陷阵的“死磕派”律师们,他们最经常与司法机关产生直接的、剧烈的冲突,这种动辄销证的高压态势,令他们非常愤怒,他们对此强烈不满,纷纷表示:坚决反对以吊销、注销律师证的方式来打压律师。

也许有人质问:难道律师执业证一旦颁发就不可以销证了吗?那其他资格证、执业证、营业执照是不是也要一旦颁发就不可以销证?没有了律师执业证,还可以做其他行业、以其他为生计啊。

律师执业证与其他资格证、执业证、营业执照恐怕不能完全类同,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是“全国第一考”,其难度是一般资格考试不可比拟的——花三块钱就能办的营业执照更不能同日而语——通常一般人都有考三四年才能通过。律师花在司法考试上的时间和精力是非常巨大的,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之后,还得实习一年,通过考核才能拿到律师执业证,其难度恐怕只有“医师执业证”堪与相比。经过这么多年的折腾之后,律师就像外科一样,成为了一个非常专业的技术性人才,即做了多年律师和外科医生之后,他就很难再转行做其他行业了——就像任何一个普通人一样,你从事了其他行业多年之后,忽然不给你继续从事这个行业,你能够改行做律师或者做医生吗?

律师执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同样必须遵纪守法,而且应该成为守法的典范和楷模,但对律师执业的惩罚应当根据违法违规的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罚,而不是动辄销证、断人生计。

转自: 正义法律人

来源:新公民运动  tps://www.bannedbook.org/bnews/renquan/xgmyd/20161108/610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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