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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腐败观察:江西共青城纪检干部执纪受贿 仅受免职调离处分

2016年11月04日 综合新闻 ⁄ 共 82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盛福平转自博讯网
近日,九江市纪委通报了共青城市纪委原常委胡为庚同志在执纪审查过程中收受被审查对象所送钱物的违纪问题。

经查,2015年10月,共青城市纪委在调查某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万某某问题线索过程中,万某某为了不影响提拔希望尽快结束调查,送给时任调查组组长的胡为庚人民币5000元及2条香烟。2016年3月,共青城市委巡察组开展对乡镇巡察期间,收到反映胡为庚收受万某某钱物的举报,共青城市纪委主要领导找胡为庚了解情况,胡将该5000元和香烟上交廉政账户和组织。

通报指出,胡为庚同志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过程中收受钱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经九江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为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并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并责成共青城市纪委从胡为庚违纪案件中吸取教训,认真查找班子自身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责成时任共青城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就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向九江市纪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通报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务必从胡为庚违纪问题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强化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己”的观念,始终保持对党纪国法和手中权力的敬畏,自觉遵守党纪条款,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切实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同志要当好系统内干部监督工作“两个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执纪监督和纪律审查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纪检监察系统内始终保持对违纪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缺失,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的,要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牢固树立对自身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理念,毫不放松地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队伍。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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