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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被精神病观察:免于“被精神病”需立制度防线

2016年10月02日 综合新闻 ⁄ 共 99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海明摘自法律微博

精神卫生立法站在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立场,为公民免于“被精神病”提供防范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精神卫生法草案,备受关注的强制收治程序做出多处修改,取消了因伤害自身被强制收治患者的复诊权利,删除了因伤害他人被强制收治患者的二次鉴定规定。

自精神卫生立法启动以来,如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防范无辜者“被精神病”问题的发生,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上周,因上访而“被精神病”的农妇吴春霞终于迎来迟到的公正,法院二审判决精神病医院赔偿吴春霞15.5万元。在诸多案例中,吴春霞无疑是幸运的,但这种舆论监督下的民事司法救济,并不能为我们提供一个维权的标准模板,更无法从源头上确立起防范的制度屏障。因而,公众对精神卫生法更是期待绵绵。

相比一审稿而言,二审稿删除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条件的条款,大大抑制了实践中可能因任意性解释造成的合法报复,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但就精神障碍患者收治而言,究竟谁有权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才是最核心的问题,是立法确立强制收治制度的法理基础,而二审稿并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例如,二审稿仍然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立法对近亲属的这种权力并未设计出严密的监控程序,使其存在滥用的风险。

立法者出于节约社会成本和及时救治精神障碍患者的考虑,取消复诊权和二次鉴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压减了“被精神病人”自救的渠道。虽然草案增加了关于司法救济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们担忧的是,这种笼统的立法并未扫除如下实践障碍:作为“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符合具备行为能力的原告资格?被强制收治失去人身自由后该如何提起诉讼?法院如果不受理怎么办?对于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司法如何认定?很显然,有效的司法保护机制还需要更细致的设计。

更重要的是,精神卫生立法应立足于制度设防而不是事后救济。从“被精神病”的链条看,参与者可能是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或近亲属,吴春霞就是在这些力量的综合作用下被非法收治。因此,立法须从源头上对每种力量的行使进行严格控制,任何一个制度死角或程序缝隙,都可能给公民带来极大的人身风险。说到底,精神卫生立法站在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立场,为公民免于“被精神病”提供防范机制,即便如何繁琐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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