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了解中国的人而言,贿选人大代表其实已不是新闻,像普遍存在的买官卖官一样不是,虽然媒体报道相对鲜见。但是,最近曝光的一起代表贿选案涉及人数之多,依然令人震惊。查处贿选案在当代中国还是第一次,属于百分之两百的新闻。
在 2012年底到2013年初发生的湖南衡阳贿选案,衡阳市人大会从93名候选人中差额选出了76个省人大代表,结果其中有56个被“初步查明”有行贿行为,“干净”当选的只有20人。527个出席衡阳市人大的代表中有521人收受了贿赂,只有6人没有受贿;另有68名大会工作人员受贿帮助拉。总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1亿元,人均涉嫌受贿19.6万余元。
湖南省所做的处理包括宣布56个行贿的省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终止5名虽未行贿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要求521名衡阳市人大代表集体辞职。 前衡阳市委书记被双开,前衡阳市人大常委主任已被刑拘。
那么,究竟是哪些人贿选人大代表?贿选是如何可能发生的?这需要从共产党对选举的操控和所谓“差额选举”谈起。
操控、差额与贿选
差额选举是不同于民主竞选的、候选人数量略多于当选者数量的一种中国特色制度。为了在保持共产党对选举操控的前提下给选举涂饰上某种“民主”色彩,70年代末等额选举被改为差额选举。
但是,并不是所有候选人都是平等的、都真正在差额选举之列。正如武汉大学教授秦前红所概括的,人大代表候选人通常有三种来源:“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会商省人大常委会后,带帽下达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代表候选人;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会商市人大常委会后提名的省人大代表候选人;由符合法定数量的市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在实际选举过程中,市人大代表还可以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来选举代表”。
对于前两类候选人,人大主席团和换届领导小组会采取包括召集党员代表会议、在各代表团打招呼和具体技术措施来保证当选。所以,通常而言,有贿选动机的是那些有可能被“差掉”的人。
三类候选人
刚才说过,在衡阳市此次选出的76名省人大代表中,只有20人“干净”当选。那么,他们是些什么人呢?通过网络查找未被终止代表资格的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职务,我发现有12人应该属于第一类候选人,即湖南省下达的特殊候选人。他们均不在衡阳市工作,而在省里担任厅级以上的官员。
在被指控贿选的56人中,衡阳市及所属区县两级政府局长级别的中层干部占12人。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应该属于第二类候选人。
其余44人多数应该属于第三类人,包括企业老板、底层官员等,是没有“组织保障”因而最需要花钱获得提名和当选的。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有32名,占全部贿选人员的57%。
人大代表的职位既没有工资也没有什么权力。但是,不少富商却热衷于花巨资贿选,因为他们把它当一种荣誉,当成事业成功的标志。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籍此与官方结成更紧密的关系,获得特殊的保护和更多的机会。
普遍贿选
贿选人大代表在中国已成为普遍的现象,尽管并非每个地方的贿选可能都像衡阳贿选一样卷入如此众多的人。70年末引入差额选举以来,官方学者、教科书一直不厌其烦地将其当作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和成就来宣讲。
但是,事情是清楚的,它并没有带来什么民主,相反,却演变成了索贿行贿的机会,成为贪腐政治的空间。
差额选举之所以成为贪腐政治的空间,一个原因就在于它是操控下的选举,不是自由竞选。一个人要想成为代表,并不能堂堂正正地去争取获得提名,并不能通过自由地组织竞选团队推销自己,并不能自由地通过展示自己的经验、才能、政见去获得支持。
于是,他便选择了贿买。最便捷的方式,是先贿赂有足够权力的官员,并通过他们去贿赂、影响其他有投票权的人。
差额选举之所以成为贪腐政治的空间,还在于为了操控,县级以上的选举都是间接的。间接选举有两个特点,一是投票人数很少,二是投票者集中在一起。这两个特点都极大地方便了操控,同时也方便了贿选。
如果省级人大由人民直接选举,一个省人数的众多和分布地域的辽阔,将使操控和贿选都变得困难。谁有那样多的金钱去贿赂数千万选民呢?那样大范围的贿选,如何保证不被揭发出来呢?
70年代末以来,县级人大是直接选举的,但是由于地域范围并不足够大,操控可以分散到乡、村实施,依然是方便的。而可以操控的,也就可以贿选。贿选者只要贿赂了那些操控者,就打开了成功之门。
归结起来,中国的所谓人民代表选举,是没有人民的选举;所谓政治,是没有人民的政治。一小撮人包办了选举、政治,所以,政治成为极其贪腐的政治。
查处一两个贿选案,惩罚若干贿选者,而不实行自由、直接选举,并不能遏制普遍的贿选,更不用说消除贿选。因为操控的、没有人民的选举本身就是贿选的原因。
民主还没有来临,贿选已经成为风习。这种风习或将延续到民主来临之后相当一段时间,虽然今天操控下的贿选经验,到那个时候并不完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