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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就业观察:中国妇女的就业问题

2016年08月14日 综合新闻 ⁄ 共 102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党员刘巧琳转自2016年6月23日(2005-04-16 转载自自由亚洲电台)

在中国,女性就业受歧视的问题仍然存在。据中国媒体报道,广东佛山一家公司在招聘财务人员时提出的条件是,女性应聘者在公司工作的两年之内不得怀孕生育。不久前,北京一位怀孕女士因为被取消录用资格而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含青的采访报道。
据解放日报报道,广东佛山一家公司招聘财务人员,吴女士应聘时顺利通过了面试,不料,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的条件是两年之内可以结婚但不得生育。吴女士表示,她已经25岁,很难保证在两年内不结婚生孩子。尽管这份工作来之不易,但吴女士说,她宁愿不要这份工作,也不愿接受如此歧视女性的条款。北京《中国妇女报》最近也披露,一位怀孕的唐女士因被商务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取消了录用资格,将其告上法庭。不过商业部的说法是,唐女士怀孕时还在试用期,因此不存在辞退的说法;另外,唐女士在被录用时填写的是未婚,有弄虚作假之嫌。北京《中国妇女报》高级编辑宋美娅在接受本台采访时说,目前法庭还没有对此案做出最后审理。不过,宋美娅说,这两个例子从宏观上反映出,女性就业与生育存在冲突的现象仍然存在,宋美娅另外列举了她所了解的两个例子: (录音)

在南京一家合资企业工作的张小姐在接受采访时说,从亲戚朋友处她也听到不少类似的情况,她很幸运能在一个没有对女性提出苛刻条件的单位工作: (录音)

针对女性因生育而受歧视的情况,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虞平认为,中国的《劳动法》 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明确规定,女性有生育和生产权: (录音)

虞平说,有些国家机关不会公开将怀孕的女性工作人员解雇,但会采取其它一些借口。另外,有些人认为国家的这些法律只适用于国家企事业单位,不包括私营和民营企业,这完全是一种误解。虞平认为,政府应当在这方面加大宣传和干预的力度: (录音)

除了在宣传和执法方面加大力度之外,宋美娅表示,女性生育不仅是妇女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女性生育的负担应当由全社会来共同承担: (录音)

最近,有关人士向人大提出议案,建议成立女性生育保障基金,宋美娅认为,这不失为减轻女性生育压力和企业负担的一种较好的办法。不过,宋美娅同时指出,建立生育保障基金只能解决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工资负担问题,却很难保障妇女在生育后能够回到原工作岗位、继续在事业上得以发展。她说,在妇女生育权问题上,这是除了经济保障之外,不应当忘记解决的问题。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含青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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