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亮转自博讯网
3月21日,住建部网站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现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7年12月颁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8个年头。
《办法》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办法》指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办法》规定,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