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亮转自博讯网
——依法治国反腐利益寻租造假案科员顶罪,一个被成为替罪羊的恐怖经历
|
主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明,
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自治区纪检委、人大,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序言:
反腐利益寻租百姓漠不关心。依法治国?论党性不论人性,没有人性,岂能干出人事儿?还能公正司法?
手握司法公权者不一定就是正义的化身,很多是曾经的泼皮混混,靠父母的关系进入这个组织。最坏的就是这帮人,没有文化,没有素质,没有道德,一旦公权私用监督流于形式的时候就露出其本质。连造假都造不好反而成为了执法者,可悲!可叹!连司法造假都造不好如何监督司法公正?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王勇副检察长,国家公权变成利益寻租的工具,司法公器公权管辖内利益化,管辖内的群体变成可肆意取利、威胁圈养的羔羊,借单位整体划归地方人事变动之际立功欲求上位筹码反腐利益寻租。
一个企业违规办会,按处长要求使用了6万元的违规经费,没有报账(待领导的指示出具何种发票国税/地税),受领导的指示保留着原始发票。该经费无意中摊如领导长期大额摊款中,领导有事明目张胆疯狂地司法造假案让科员顶罪。一个企业违规办会没有报账的行为,被起诉因办会贪污2.1万元、受贿6300元,,不得判缓,起诉建议3.5年实刑,意将货运处套款案证人放进监狱,明目张胆地司法腐败不顾及其代表国家公信力的体面。
所谓的证据链东拼西凑强拉硬扯,断章取义移花接木(简单地就如同他妈是他女儿生的一样逻辑关系成立),庭审中隐藏司法证据等黑社会行为被律师一一曝光:隐藏无罪的证据,任性地自编自导的公诉书内容前后矛盾庭审被律师曝光;不移交司法证据有意让伪证无法对质被律师曝光;隐藏司法证据证言并断章取义有意曲解证言被律师曝光;公诉书内容前后矛盾不成立私自变更起诉书(自编自导换一种说法)并再次出具伪证被律师当庭举证曝光。
司法造假曝光不愿担责,撤掉遮羞布露出底裤也无所顾忌,不回答或者回答“我们认为是合理的’,极端的厚颜无耻没有一丝的耻辱感,当事人必须有罪。
庭审司法造假曝光,常人也看出其被起诉的不合理。一审三次开庭。两次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不是去发现证据而是继续造假,地三次开庭前被强制办理取保,然后判受贿罪不成立,贪污罪成立,贪污1.45万元,缓刑二年。质问背叛有罪的理由,回答:检察院非要你有罪,先判你缓刑你能出去了,你可以说话了,你能去告他们。
上诉到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判: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受贿罪请进一步查实,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上级检察院公诉处领导以聊天的形式与何新平说:案卷我们看过,案件有问题,且已被羁押过9个月,你现在把检察院逼的没办法了,办案人员现都在职,而且有的提了职,以刑事起诉的案件,如判你无罪,将自动启动司法追责程序,办案人员等一系列均都要被司法追责,要求协议认点罪,改判数额较小免于处罚,回单位上班。
要求协议认罪不妥协,组织为了体面刻意掩饰包庇,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法两院强强合作,替罪羊必须有罪。判贪污罪成立,贪污1.04万元,缓刑1.5年。贪污罪成立的依据是:
一是会议使用的是小金库的钱款,小金库的钱款不需要报账,口说就相当于报账了?
二是安排何新平接收会议经费的保价科科长当庭证言说明6万元是会议经费明目张胆地无效认为无效,强盗行为在证据明前胡说:将会议预算款说成是报账款,余款为贪污。
三是所有检察院刻意不去取证的证明检察院造假案的证人当庭证言均无效、铁路局文件证据无效。何新平必须有罪。
缓刑的目地就是被强奸后要默认“爽”,不得反抗,不然公权要继续流氓化。
山高皇帝远,依法治国?看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法两院组织公权党性的泯灭,社会可怕的不是黑社会,可怕的是公权力被流氓化使用,一个企业处级领导就可让司法公权道德沦丧。道貌岸然,反腐利益寻租造假案科员顶罪,挂羊头卖狗肉,公权公开化流氓化黑社会化。
司法公权借反腐利益寻租公开为所欲为,敢于明目张胆地对老百姓耍流氓,百姓被成为任意宰割的肉鸡,呼和浩特铁路局缺德,不出面澄清事实,而是任由其迫害其员工,背后有何隐情?
会议全程铁路局主要部门人员全程参与,不出面作证,领导犯事科员顶罪,但铁路局回答, 单位仅是违规办会,协议认罪就是有罪,有罪就没有工作。
公权疯狂后人人惧怕,组织不得已也得缺德。
起因是呼和浩特铁路局货运处5人掌管铁路局年度1.3-1.7亿元的年度保价拨款的保价科科长一份拨款电报起草两份拨款电报:一份按规定拨款存档,一份伪造放大拨款数额转财务拨款,套取现金。据办案知情人讲数额很大?
山高皇帝远,依法治国仅是为了体面的宣传宣?现将一个被成被为替罪羊的恐怖经历详细过程公布如下,谁在拆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台?看司法腐败人性恶毒的猖獗如同黑社会,下一个可能就是你。什么样的高级律师能帮着百姓打赢这场官司?欢迎各论坛任意转帖。电话:13904716492
一、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王勇借单位整体划归地方人事变动欲求上位筹码,胆大包天明目张胆造假案公权黑社会化、流氓化公开化。
起因是呼和浩特铁路局货运处5人掌管铁路局年度1.3-1.7亿元的年度保价拨款的保价科科长一份拨款电报起草两份拨款电报:一份按规定拨款存档,一份伪造放大拨款数额转财务拨款,套取现金,据办案人讲仅查了两个季度就有30多万领导私分。
何新平,货运处保价科外的一个落实领导工作布置负责职教工作的一普通科员,因铁路局办一全局职工技术表演赛大会,铁路局会议要求各部门资金自筹如期完成会议。处领导张晓民指示先筹资金应急将会议如期进行,同时布置保价科科长尽快解决个人垫资事宜,会议预算6万元。会议全程铁路局主要部门人员全程参与,会议进行期间,报价科长指示何新平接收下属三个站段共计6万元会议经费,同时给站段留有接收收据:今收到2012年度铁路局货运系统职工技术表演赛会议经费2万元整。会议结束保留原始单据,没有开具一分钱的发票,待领导指示再开具国税或地税发票报账。报账领导仅告知先保管着。
2013年6月份,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王勇带队,调查货运处套款案(实际是5月初份就开始调查,何新平不知)。
接收6万元违规会议经费不知套款案实情的何新平如实承认,实话实说处长布置的。想遮掩会议结束后没有报账的结余款,怕因小金库问题给处领导找麻烦,仅想应付完了了事。
随后告之接收的6万元会议预算经费仅是货运处长期套款中的一部分,而其数额很大,王勇参与并指示其下属,白天晚上轮番折磨,非法拘禁3天2夜,强迫何新平承认接收过6万元以外的其他套款。
1.两次做出其余套款何新平不知情的书面保证。
2.轮番折磨威胁何新平举报处长说:张晓民我们马上就要拘捕他,你赶快举报立功,我们调查了,你是工人家的孩子考入铁路局的,在铁路局没有背景,没后台,不举报就整你。
3.轮番折磨你,如实陈述事实王勇均按期流氓逻辑“无利不起早”认为不合理,意图将6万元会议经费的使用符合其有罪行为的流氓逻辑。
3天2夜地被折磨,心累的很,因经费涉案,要求将预赛会议后结余款1.09万元交予检察院,何新平提出交局纪委不同意,说交予他们也相当于交账了。关于6万元会议经费的事不在追究,该违规事不报局纪委。
放人回家。
借反腐利益寻租落实潜规则
何新平莫名其妙地失踪3天2夜,家属着急,第三天办案检察官张海龙委婉通过朋友转告家属,何新平摊进货运处套款案,花点钱可摆平,家属不知实情,但为了免灾,四处筹借2万元已在兑现途中。这时何新平回家,向家属解释了事情的原委,家属即以承诺兑现,商量:因为案情较大,急于兑现不要引起误会,待事件平息过后再兑现。
将领导将交办办会的违规事件平息,其余的不知情也没参与,躲开是非,第二天按期流氓逻辑要求上交的会议进行一半的估算款结余1.09万元交予检察院。(非法起诉被变成个人主动退赃认罪的依据,缺德)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王勇借单位整体划归地方人事变动欲求上位筹码,被要求举报处长不配合,却被以“有事不自己承担,没事干咬领导,何新平你摊大事了”非法秘密拘禁,胆大包天明目张胆造假案公权黑社会化、流氓化公开化。铁路局为何不出面澄清?
4天后,在呼和浩特铁路局轰轰烈烈的反腐行动领导套款的证人被销声匿迹,但领导套款的证人何新平却要被拘捕,质问被拘捕的而理由:
1. 你出具的没有结账的原始单据觉为有效证据,只有办会地点开具的发票是有效证据,只有办会地点的入账凭证是有效证据。没有开具发票就是为了贪污?
2.“有事不自己承担,没事干咬领导,何新平你摊大事了”?
3. 处长张晓民没有布置过你,是你主动要求办会,主动办会目的就是为了贪污?
羁押12 天时,检察院上级批捕处领导来问话,说:看了录像,货运处套款案套款私分钱你没参与,你们领导不仗义,领导有问题,你没罪啊,为何要打报告拘捕你呢?
何新平不知原因,也蒙在鼓里,正和上级领导聊这事的经过,这时领导接了办案人员王波的电话,说在办会地点发现了何新平涉嫌贪污的两份重要证据,然后与何新平结束谈话,三天后收到涉嫌贪污逮捕的文书。(庭审中被律师举证该所谓的重要《证据》证据,其刻意掩饰的证言证明出具日期时间穿越,涉嫌伪造)
羁押4个月内,检察院不来核实任何问题。不让家属见面,但婉转通过朋友转告家属:如能做何新平认罪的工作,不论多少认点就行,被家属拒绝。
何新平被羁押期间,公诉官王建刚委婉的通过朋友联系家属:何新平案件已转至我这里,你家要是花点钱我可以在起草起诉书把事情说得简单点,家里感觉其不靠谱。
案件庭审何新平陈述事与起诉内容不符,起诉书内容就矛盾百出,断章取义伪造证据、不移交司法证据等司法造假曝光,家属过后问公诉官为何是这样?公诉官王建刚回答:如何起诉何新平全部为领导的旨意,我没有任何权力更改,领导让如何起诉的证据我全部保存着(被羁押9个月出来后得知)。
非法启动公诉程序。
1. 不出具财务凭证掩饰包庇货运处长期套款行为,没有任何证据和证言但其自编自导将何新平承认接收的6万元会议预算经费说成是报账款,说成是货运处套款案的全部。
2. 伪证证言、刻意掩饰无罪证据、全部断章取义、移花接木流氓、黑社会逻辑自编自导形成所谓的两项罪名证据链口供。(全部为口供断章取义,简单地就如同他妈是他女儿生的一样逻辑关系成立)
3. 一个企业违规办会没有报账的行为,被起诉因办会贪污2.1万元、受贿6300元,,不得判缓,起诉建议3.5年实刑。意将货运处套款案证人放进监狱。
掩饰铁路局会议布置文件,强行切割铁路局会议的全部,强奸铁路局并按其流氓无赖逻辑行为替企业算账,余款列何新平贪污。
(1)掩盖会议地点承认的收入不入账行为,制造伪证,将其列入何新平受贿贪污款、受贿。
办案检察官王波在外调6万元会议经费使用事实后,曾告知何新平办会地点其财务承认有一半的会议就餐费没有入账,有口供。在后来起诉证书中伪造证言,将办会地点呼和浩特人行培训中心财务张丽琴曾承认的收入不入账款强加给何新平贪污。
(2) 不移交何新平未结账的原始单据,意图让伪证逻辑成立无法对峙,挟持法官口供定罪,被律师举证,被法官当庭索要,要求其庭后复印一份转交法院。休庭。
(3)断章取义,拟稿人有罪。
按领导的布置将原计划2.5天的会议压缩成1.5天并发文公布,说成是为了贪污半天1500元的会议室使用经费。
写着拟稿人的文件就是罪证。 解释何新平仅是一个拟稿人,有签发人、有会议室占用证人。有如何解释铁路局大型会议,布置会议室占用与具体会议议程不是一个概念,不行。
(4)断章取义,曲解事实岗位责任制变成有罪的证据。
岗位责任制:按科长、副科长及处领导的要求,负责全局货运系统职工教育工作,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
起诉书及庭审举证均为: “何新平负责全局货运系统职教工作期间······”字面理解无限放大何新平的权利,字面理解形成何新平权利没有监督,字面理解将一个不接触财务的一个小科员作为一个贪污主体成立的逻辑关系。
(5) 关键证据单位套款财务证据不移交包庇套款,隐藏证据明目张胆地自编自导将收到60000元,无证据的直接推定为虚报支出所得金额,然后流氓逻辑行为替会议算账,余款列贪污。
隐藏的证言证明:
60000元系货运处刘茂林安排呼和站、集宁站、集宁车务段虚开宣传品发票套取的款项,属于虚列支出套取款项。
古德成、王志刚证实,早在上诉人垫资承办比武活动前,刘茂林已经安排套取保价款用于比武活动经费。
站段1证言:货运处报价科长刘茂林对我讲,---四季度多给你们拨2.1万元报价宣传费,你们给我们套出来,我们开会用”;
站段2证言:会签中旬,---把我叫到货运处保价科刘茂林科长办公室,当时刘茂林科长说加给2万元由何新平办理”。
上述证人对安排套款时间证言,均能够证实在上诉人与人行培训中心结账之货运处已经安排60000元的活动经费了。
起诉书内容胡编乱造,不认真审核,起诉书内容前后矛盾。仅仅编造的因6万元办会贪污受贿共计2.7万元起诉贪污受贿数额前后对不上号。
办会地点的全部伪证证言均有效,铁路局关于办会的证据全部无效、或不去取证,何新平必须有罪。不移交何新平未结账的原始单据,意图让伪证逻辑成立无法对峙,挟持法官口供定罪。
一审三次开庭两次退卷要求其补充侦查,第三次开庭前法院强给办理取保,开庭强判有罪:受贿罪不成立,贪污1.4元,有罪。质问为何有罪,回答:检察院逼的没办法,先叛你有罪,你有上诉权利,你出来能说话了,你去告他们
上级检察院公诉处领导以聊天的形式与何新平说:案卷我们看过,案件有问题,且已被羁押过9个月,你现在把检察院逼的没办法了,办案人员现都在职,而且有的提了职,以刑事起诉的案件,如判你无罪,将自动启动司法追责程序,办案人员等一系列均都要被司法追责,要求协议认点罪,改判数额较小免于处罚,回单位上班。
要求协议认罪不妥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法两院强强合作,替罪羊必须有罪,
(一)一审三次开庭两次退卷要求其补充侦查,怕被追责,厚颜无耻补充侦查继续伪证合理。第三次开庭前法院强给办理取保,开庭强判有罪:受贿罪不成立,贪污1.4元,有罪。质问为何有罪,回答:检察院逼的没办法,先叛你有罪,你有上诉权利,你出来能说话了,你去告他们
(二)上诉中院,开庭后判:起诉何新平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明,起诉何新平受贿罪部分需进一步查清,撤销原判决,发挥重审。
(三)基层法院开庭重审,检察院继续使用伪证,两项罪名建议量刑变成2.5年. 庭下协议认罪不妥协,庭审走过程。何新平必须有罪,法院发明 “账外款无需正常报销,口说就相当于报账了”就解决了至关重要的定罪证据问题,判贪污罪成立,贪污变成1.04万元,缓刑1.5年。
1. 账外款无需正常报销口说就相当于报账铁路局有规定吗? 公诉机关开始介入侦查,是否应当在企业实施了审查义务以后方可进行?
发明创造 “帐外款”(小金库)不用报账,口说就相当于报账了的奇葩法律条文。检察院将60000元活动经费定性帐外款,对于“违法套取的帐外款用于公务,不存在按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的情况”法律依据何在?
呼和浩特铁路局财务管理中账外款(小金库)不用报账的依据何在?
2. 本案就并非刑事案件,本案为人为地将企业一个简单违规办会上升到法律层面,人为将问题复杂化。何新平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了让何新平替罪羊罪名成立,强判何新平有罪天理何在?
3. 法庭成为炫耀强权舞台,有组织撑腰,伪造司法证据、关键证据证言不去取证、刻意回避对何新平有利证言然后断章取义、移花接木、指鹿为马所谓的证据链横行法庭,法官询问其对律师的证据质证意见,不回答,或回答:我们认为是合理的。强盗行为让何新平必须有罪。
4. 关键证据文件有意不去取证,铁路局文件证明的会议分预赛和决赛会议,,检察院强行分割会议的整体性,强行审查企业内部未完结的行为,替企业算账,将预赛会议后的开资不计入会议,且证人证言证明预赛会议后仍有支出不采纳。余款列何新平贪污。制造贪污,其法理依据何在?
5. 还没有向单位报账,而按照检察院的要求及时将其提交到检察院也是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按照检察官算账后要求提交给检察机关的余款10900元变成何新平主动承认贪污的退赃款?
6. 起诉侵吞公款2.1万元和受贿63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庭审查明事实及现有证据相矛盾。起诉受贿6300元来源内容前后矛盾。掩饰的证言证据证明比武经费需要报账,起诉书造假,起诉书内容前后矛盾。
掩饰证言证明6万元并非货运处长期套款的全部,掩饰证言证明会议经费为货运处在会议前就进行的套款行为,证言证明6万元为会议经费,不是报账款数额。
掩饰的处领导证言证明会议支出需要报账,如果报账贪污可到局财务查阅证据。刘茂林证言证明是其让先保管者所以未完成报账行为。
铁路局财务没有任何何新平关于本次会议报账内容。没有任何报账证据,一个企业违规办会没有报账的行为被强加于流氓逻辑非法起诉。
掩饰的人行相关证言证明检察院制造的所谓的证人张丽琴说谎,何新平还没有于其结账就形成了受贿和贪污,其内容事件穿越。
8. 检察机关收集证据非法
据在案卷宗证实:何新平涉嫌犯罪被立案侦办,系因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初查集宁车务段客货科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中”发现线索。而该线索的发现过程,无任何手续被非法拘禁货运处套款案证人3天2夜,存在非法取证问题,存在让上诉人自证其罪情形。
9. 检察机关取证材料存在造假。
记录人王波。同一时间段在不同地点,同一办案人员在向不同被询问人了解情况,显然该两份证据涉嫌造假,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该伪证包庇张丽琴其承认的收入未入账款,王波造假将该款项栽赃到何新平身上)
10. 检察机关调取何新平票据,最初不移交法院,后来移交的内容难以排除丢失、遗漏的合理怀疑,主观有罪推定,而后收集所谓涉嫌犯罪证据,争取管辖立案。
(四) 再次上诉到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做过程,庭审刻意掩饰案件起因,庭后无罪证言均不予采纳,继续维护“帐外款不用走报账流程,口说就相当于报账”的法律”,自编裁定书,不再说事实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维持原判。何新平必须有罪?
质问凭什么在无罪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强判有罪?答复:检察院起诉你两项罪名,我们否定了一项罪名,我们两级法院多次开庭判你有罪,就是证明你的确有罪。
判有罪的次数变成了公正判决质量的依据?
二、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家属旁听方得知真相,如此明目张胆地司法造假非常气愤,并就庭审刻意包庇、司法造假、变更起诉及掩饰起因,起草《给法院一份公开信》要求将检察院刻意掩饰并对参与办会能证明办会经过的证人进行取证,何新平何罪之有?(摘录)
隐藏无罪的证据,任性的自编自导的公诉书内容前后矛盾庭审被律师曝光;隐藏司法证据证言并断章取义有意曲解证言被律师曝光;不移交司法证据有意让伪证无法对质被律师曝光,隐藏何新平没有结账的保留的原始单据不移交法院,意图让其伪证流氓逻辑无法对证,被律师举证,被法官当庭索要,要求其庭后复印一份转交法院。
二次庭审公诉书内容前后矛盾不成立私自变更起诉书,自编自导换一种说法。补充侦查不是去发现证据,而是自编自导换一种说法再次出具伪证被律师当庭举证曝光;纵容办会地点收入不入账行为出具局伪证、律师曝光其掩饰的证言内伪证事件穿越;纵容办会地点销毁司法证据。出具伪证半年就被人行培训中心私自销毁。
面对律师的质问,检察官回答我们认为是合理的。
(一)本案多处疑点必须彻底查清,否则就应“疑罪从无”
1.关键证据“押金收据”被非法(违规)销毁,销毁的依据、原因、过程等,必须查清。
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凭证保存时间为15年,而何新平交纳押金的收据及存根仅保留半年就被人行培训中心私自销毁,致使押金是3.6万元的事实被人为掩盖。人行培训中心是否真有“一年销毁”的规定,规定是否违反有关法规,为什么此押金收据在侦查期间、且不足一年即被销毁,销毁的审批、操作过程是怎样的,背后有无隐情,必须彻底查清。
2.何新平主动报账?是否为事实,必须查清。
何新平于2013年元月找刘茂林科长报账,刘科长未收;5月何又催问,刘说忙于货运处分家顾不上。
其一,刘科长的证言完全可以证明何新平主动报账是事实,刘科长让何新平自己保管余款也是事实。
其二,报账肯定是带着票据和余款,刘科长没看,不能证明何新平没有退还余款;
其三,刘茂林科长不看票据、不让报账,怎么知道何新平实际花费是6万元,只凭口说就按6万元还给何新平,怎么能说得通?这么简单明白的事,为什么公诉机关置之不理?
其四,如果说这6万元的开支根本不需要报账,只能说明还给何新平的6万元,不管剩余多少,都不用退还单位,只能自己保管,而且没有保管时限,这更不能成为贪污了?
必须进一步向刘茂林核实,或者让其出庭;还要向货运处其他知情人核实取证。
3. 何新平自己列的报账明细(59760元),是有贪污故意,还是检察院在非法拘禁期间欺骗强迫书写?必须查清。
此明细只是个人记账草稿,未交处领导审核批准,也未交保价科作为报账凭证,尚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此明细直接关系到何新平有无贪污故意,非常重要!应该找货运处核实清楚,才能为其定性。
(二)人行培训中心、何新平各执一词,公诉机关只采信培训中心证人证言,有利于被告人的实物证据均不予认可。强加给何新平一个罪名,是何目的?
培训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开具的发票才为有效证据,何新平提供的与办会地点人行培训中心结账后未与单位交账的原始单据为无效证据。并依据张丽琴的口供,将培训中心未入账款全部列入何新平贪污进行起诉?
1.公诉机关使用的证据几乎都是人行培训中心的证人证言,而被告人和培训中心提供的物证均不予采信,甚至歪曲事实。如,拿着盖章的写明88元的就餐票,强说是以68元算;竟然将票据上财务人员用铅笔写的数字作为证据,等等。
会务组住宿有票据,公诉机关不予采信;会务组就餐,有票据证明,却说是免单了,等等。
单从办会地点张丽琴、倪昕圆(7月25日)证言称自助餐本案现有物证餐票,该一项支出就达到15000余元。何来该收据上的餐费8157?
2. 指证何新平受贿的证言前后矛盾,证据拼凑、有伪证嫌疑,必须查清。
起诉何新平受贿,第一次开庭的证据,是人行培训中心前台给财务交现金的内部收据,用来证明何新平受贿,算来算去,培训中心账面上又少了一个6300元?实属荒唐。
所谓受贿的6300元二次开庭:财务已直接入账,人行培训中心根本就没有少下账,所谓受贿的6300元没有来源。变为银行刷卡交费,用银行刷卡交费拼凑到6300元,仍指证何新平受贿?
二次开庭,培训中心张会计口供说,每天收入均当天入账,但培训出具的实际入账单为2014年元月。2012年10月份的会议,2013年7月检察院介入调查,何新平会议支出费用培训中心解释2014年元月才入账,是因为需要资金周转,所以一直没有入账。与上述入账又矛盾,但检察院认为合理?
二次开庭,公诉人更改证据,且在数额推算时有诱导行为。以下属单位住宿费和会务组住宿费各一部分又做数字游戏,又没有接受贿赂的有力证据,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内容是否符合程序?受贿款从何而来、如何行贿,为何不去查清?
二次开庭,公诉人更改证据,以下属单位住宿费和会务组住宿费各一部分拼凑到6300元,仍指证何新平受贿,只是又做了些数字游戏,又没有接受贿赂的有力证据,更加荒唐,且在数额推算时有诱导行为。
张丽琴口供说:她不掌握那个单位或人刷卡结账,关于6300元是到银行查了一下才知道的。
庭审的法官、公诉人都应知道,银行对于查询银行记录是不接待非公检法人员的,证人如何得知刷卡账户对应的人员信息情况,所谓的证人如何就看卡号能知道哪位是铁路员工,并知其姓名?其实证人不如说是侦查人员给她看了银行记录、让她辨认来的真实,制造证据。
3. 使用穿越证据起诉何新平
证人倪昕圆提到过一周后她还在催被告人结账,被告人也提到是会后十天左右后结账,10月12日会议结束。
张丽琴提供的所谓结账后的收据是10月15日开出,显然与事实不符。且本收据数额来由的前提人行培训中心张丽琴会计与何新平结账后的数额,张丽琴会计的所有口供均是围绕该证据的合理性进行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