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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洗脑观察---校园暴力频发的社会成因与对策

2016年06月14日 综合新闻 ⁄ 共 425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李星转自腾讯文化

近年来,校园暴力不仅让从事青少年研究的人感到匪夷所思,也让整个社会非常吃惊。甘肃女生6分钟被打38记耳光。江西永新女生遭围殴,1人被刑拘。福建南安两初中女生暴力3分钟,小学女生被扇25巴掌。福建永泰初三男生遭围殴脾被切除,此前被同学欺凌4年。安徽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逼同学喝尿。中国校园暴力事件连年上升,70%为报复型犯罪。究竟原因何在?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皮艺军教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杨新娥、律师李霄霖和李金星等人做客“腾讯思享会•蓟门决策”,就校园暴力频发的成因与对策展开对话。以下为皮艺军教授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的发言实录:

中国人和美国人在暴力基本理念上 有天壤之别

校园暴力频发的社会成因与对策 | 思享会

皮艺军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今年2月,三名赴美中国留学生因为欺凌同学被美国法院判刑6-13年。这一案件让我们感到非常震惊,从中可见中国人和美国人在暴力基本理念上有天壤之别。在中国,有多少校园欺凌的孩子会被判刑?那我们对暴力能不能做到零容忍?在美国,一个华人孩子骂黑人孩子,学校会采取非常严厉的方式,把双方家长放在一起进行沟通、协商、赔礼道歉。什么是暴力?不是打到一定程度让警察管了才是暴力。用语言攻击就不算暴力?在《联合国反家暴法》里,一个人长期受到冷漠就是一种暴力,比肉体的暴力更加严重。我们通常对肉体的暴力注意得比较多,但对心理和精神上的暴力却比较忽视。

十几年前,成都都江堰发生过一起案子:十几个女生特别有耐心地折磨一个女生,通宵达旦,想各种办法折磨她,还把有些属于犯罪情节的视频发在了网上。她们这么做有什么动机?——支配权,这种支配权跟现在的官本位有关系,施暴者对别人居高临下施展权力,会让人感到一种满足。再有就是对暴力的崇拜,施暴者往往追求施虐的快感,很多欺凌行为之所以持续七、八个小时,肯定是感到很快乐。每个人都会有比较变态的心理,比如看暴力电影感到身心愉悦,孩子玩杀人游戏感到很放松。校园欺凌一定跟这个有关系。为什么他们不以暴力为耻?因为成人赞同暴力、容忍暴力,而成人社会在暴力问题上的普遍误解,或者扭曲,一定会影响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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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

校园暴力要依法治理,但法律不是万能

不要把少年犯罪治理当做小儿科,少年在这个时代里所作所为标示着人类最基本的冲动、欲望和最基本的诉求。校园欺凌都应该依法治理,但不要陷于“法律万能”之中,比法律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严重缺乏的规则意识,这种规则意识的形成和强化才是我们治理、减少校园暴力的基础,依法治理的基础是依规治理。

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的绝大部分工作是在校园内部解决。其一,我希望每个学校针对校园暴力包括校园欺凌有一个明确的行为守则或者行为规范,详细写好哪些行为是不能允许的。其二,学校在处理类似事件的时候可采取多元化的处置方式。比如所谓的训诫、社区校正、社区服务,在校园内能不能做?反过来,我们的学校能不能对校园暴力做到零容忍,做到依规治理?其三,在制定“反校园暴力”的规则时,让学生参与。中国有多少校园校规是中学生参与制定的?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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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躁动,不干预比干预更好

但对于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与青春期调皮捣蛋、恶作剧要有所区分。青春期有其特殊性,我们的社会很不愿意承认人在青春期的生理和心理机制会影响孩子做坏事,他们认为孩子生下来只能是向善的。我曾经写过一本书《青春期危机》,那些脱离儿童期,进入到青春期,接近成年期的学生,上不着天、下不着地,正处于躁动的时期,还有学生给我说过一句话,叫“人不越轨,枉少年”。青春期理论告诉我们:调皮捣蛋、处于违法边缘的孩子,长大以后绝大部分都安静下来了,青春期可以自然治愈,所以我们对孩子在青春期间的行为应该有理性的看法,不应该过度地干预。不干预可能比干预更好,但这对中国家长来说根本不可能,而且不干预的家长很可能被人所指责。

中国的校园暴力75%发生在中学生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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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开元(右一)在学校做调研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长): 校园生活本应该是纯洁、快乐的,不应该是暴力、血腥的。是什么让二者结合起来呢?校园暴力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对校园暴力的研究,至今为止,还缺乏全国层面的权威、系统的调查成果,多基于个案。

目前来说,校园暴力的特点非常明显,在行为主体方面,初中生占较大比例,根据法制网舆情检测中心数据显示,2015年1—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75%的校园暴力发生在中学生之间。行为动机简单,多数原因是基于日常琐事,比如叫外号、逞强好斗。暴力行为对象方面,除了学生之间暴力行为多,杀害老师的案件占一定的比例。还有线上与线下的结合传播等。

校园暴力的社会成因:犯罪成本低、教育缺陷、网络不良信息影响

从社会因素角度来说,校园暴力是多重因素叠加影响的结果,最突出的社会因素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第一是校园暴力与法律政策层面的问题,法律对校园暴力的惩罚如何?现阶段,法律对于小暴力的惩罚轻,施暴者犯罪成本低使其产生侥幸心理。调查中我们发现,有学生认为未成年人即便是犯罪也会被宽恕或者由父母私了,在这种心理驱使下,更容易使他们心存侥幸或者暴力升级。第二,在教育保护与成长环境层面,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保护存在着薄弱环节,法制教育、智慧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校的生命教育欠缺。第三,暴力原因方面,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占较大比例。一个是沉迷网络游戏暴力,未成年人判断力比较弱势、自我控制能力不足,缺乏社会经验,玩游戏实施的虚拟暴力行为,逐渐会产生暗示心理,在现实世界当中出现冲突情景时就会虚拟游戏当中的攻击行为,用暴力解决问题。另一个是网络玄幻小说。玄幻小说是独狼式的,崇尚孤独、冷酷。12月4日把老师杀掉的孩子,他读了一千多部玄幻小说,他在看守所,我们对他访谈了两个小时,前因后果都知道了:学生在学校的课堂里就看玄幻小说,躲过老师的视线。为什么12月4日那天把老师杀害?是因为一部小说没有读完,4日读完了,就实施了该行为。整个过程中,犯罪动机的产生、实施以及其他方面的策划都与网络小说有关。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到网络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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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游戏

预防校园暴力:立法、层级化组织建构、技术应对

预防校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上,我有几点思考:第一,法律层面。我们国家目前规制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可以借鉴校园暴力防治工作比较成熟的国外立法模式,比如美国《校园安全法》和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韩国2004年出台,2008年、2012年进行了修订),有许多可以借鉴的地方。在专门法律当中,可以明确规定校园暴力的预防措施、标准,通过校园的专门立法,使校园暴力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这是第一个,法律要完善。第二方面是公共政策层面,应该设立有关预防和规制校园暴力的专门记录,包括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学校层面,这种层级化的组织体系的建构有利于政策的形成和追究责任。第三是技术层面,包括技术、情境预防,从犯罪学角度来说,包括犯罪被害预防和犯罪预防,比较成熟的国家有成熟的做法,包括对策、家庭支持、学校生活的适应、校园暴力的预防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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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这三个层面的基础上解决和预防校园暴力,有三个问题是绕不开的。一个是校园暴力预防当中要界定好权力的边界,比如学校惩戒权与学生的权利问题,学校有没有惩戒的权力,学校的惩戒权力和体罚是什么管理,学校的管理权是否侵犯到学生的权利,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要理清楚。此外还有未成年人权力与成年人权力的冲突。比如韩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限制未成年人打游戏的时间,实施零点断网,所有打游戏的网络都上不去了,那成年人不能打游戏怎么办?这就涉及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权利的冲突问题。

警察应不应该进入校园?

校园暴力频发的社会成因与对策 | 思享会

第二个方面,专业性预防力量问题,包括校园警察和青少年的事务社工。现在有人提出警察要进入校园。警察代表的是公权力,公权力进入校园是否合适、理性?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大家是否想过?所以我一直反对该观点。警察进入校园后,校园暴力有可能演变为校园警察暴力。现在是学生之间的,等到警察进入校园后,可能变成校园警察与学生之间的暴力。这种情况在国外出现了,校园警察执法时侵犯了学生权利,这种情况下,可能由一个问题变成另外一个问题。还有一个例子,警察进入校园已有过,工读学校,警察进驻,现在的情况是警察从工读学校撤离。我们有这样的经验。专业性的预防力量,校园警察不行,谁来做?我们现在正在推青少年的事务社工,用社工理论解决校园的问题。暴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的行为,可以通过青少年事务社工进行解决。有些地方在团组织推动下正在实施,效果良好。并且通过社会工作的方法进行早期预防,可以通过一些工作的方法,用发展性的概念预防偏差行为或者越轨行为。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如何界定?

校园暴力频发的社会成因与对策 | 思享会

第三方面是法律责任问题。民事责任没有什么争议,关键是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这是一个焦点问题,有很多不同声音。湖南的抢劫杀老师案,三个孩子把李老师用木棒打死以后,放到女儿的床下。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反侦查能力特别强,其中一个孩子还把红墨水洒在地上,掩盖血迹。警察侦查后,认为一定是老手干的,没想到是三个孩子干的。案件被侦破后,由于没有达到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收容教养又不能用,公安机关就把他们送到工读学校了。在工读学校待多少年?公安没有说。其中被害人李老师的女儿问我:三个孩子有没有放出来?我说没有放出来,还在工读学校里。她听说没有被放出来,非常不安。从始至终,我在访谈时,她一直在哭,从头哭到尾,害得我的同事陪着她一起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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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对案件进行梳理后,提出几个观点。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法律长达三十多年没有变化。从法治角度、保障人权角度而言,有必要性,在法治社会当中,不可能把刑事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的主要手段。这是我同意的主流观点。但关于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当时我业提出几方面的观点。 第一,当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没有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并且在诉讼教养不能用、劳动教养被取消的情况下,如何对这一部分的空间加以弥补?第二,通过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龄化倾向,惩处的年龄是否要提前?建议国家和政府进行回应,启动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调查,给社会一个答案。即使不能降低,完善刑法替代措施;即使不能降低也可以用例外,比如“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这些方面可以做,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到宽容而不纵容。所以,关于法律责任在校园暴力应对措施当中是一个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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