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洪波转自搜狐网
原派出所民警禹某某为了完成侦破刑事案件数量的任务,制造虚假材料,捏造一起毒品贩卖案件、一起盗窃案件。同时还给嫌疑人承诺减少入监时间,然而纸包不住火,制造假案一事终究案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民警禹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宣判后,禹某某以“犯罪情节轻微,工作具有特殊性”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免予刑事处罚。5月24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裁定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完成任务 民警“炮制”假案
生于1985年的禹某某被捕前系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刘家堡派出所民警。2014年12月23日,刘家堡派出所副所长高某某(另案处理)带领禹某某等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长征剧院附近,将毛某、田某某等10名吸毒人员抓获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讯问。在完成讯问笔录的制作、尿液检测之后,经高某某等人审批于当日对毛某、田某某等人做出了强制戒毒2年的决定。
就在警方将毛某、田某某等人送往强制戒毒所前,禹某某为了完成本所侦破刑事案件数量的任务,分别与毛某、田某某两人商量,让毛某承担一起虚构的贩卖毒品刑事案件,让田某某承担一起虚构的盗窃刑事案件,并向两人保证:“通过控制毒品数量和盗窃金额让两人可能判处刑期都在六个月以内,在承担刑事责任后, 两人就不用接受长达二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毛、田两人觉得划来,表示同意。
时任民警的禹某某当即虚构了2014年11月底,毛某在安宁区元台子一住宅楼附近两次向嫌疑人王某贩卖毒品, 遭人举报后,被刘家堡派出所民警于 2014年12月23日当场抓获的案情并制作了虚假的讯问笔录,让毛某签字捺印;此外,还虚构了 2014年12月23日17时许,田某某在安宁区赵家庄121路公交车终点站扒窃何某某手机时被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的案情,并以此做了虚假的讯问笔录,让田某某签字捺印。做完讯问笔录后,毛某、田某某两人被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为完善案卷材料,禹某某又伪造了以上两起案件中相关证人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等材料。
在毒品案件中,作为“嫌疑人”的王某在明知案件系伪造,为帮助禹某某完成刑事案件任务,以证人身份在禹制作的虚假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签字捺印。
明知假案 副所长依然签字移送起诉
2014年12月25日,禹某某将两件虚构的刑事案件的《呈请鉴定报告书》提交派出所副所长高某某审批。后于2015年1月6日、1月9日分别将两件虚构的刑事案件的《提请逮捕报告书》提交高某某审批。
2015年1月21日,毛某被执行逮捕。禹某某意识到毛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超过向毛承诺的刑期,担心毛某在审判阶段翻供,遂向高某某详细说明了其虚构毛某贩毒案、田某某盗窃案的全部事实,高某某在知道虚构两件假案的细节后,要求禹某某把后续事宜处理妥当,并分别于当年1月26日、3月19日对禹某某提交的两件虚假案件的《呈请起诉报告书》签字同意移送起诉。
此后,毛某被提起公诉后,禹某某前往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单独提审毛某,告知其虚构的贩卖毒品案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不止6个月,并交待其不要翻供。2015年3月23日,安宁区法院以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1月27日,经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田某某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3日田某某被提起公诉。5月7日,安宁区检察院以案卷材料缺乏田某某前科材料为由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随后,禹某某涉嫌徇私枉法被立案,警方于当月29日撤销田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安宁区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做出再审决定书,中止毛某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毛某贩卖毒品一案。
法院终审难逃法网
2016年3月17日,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禹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实施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立案、 侦查行为,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王某与禹某某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的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禹某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以两人犯徇私枉法罪,判处禹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一审宣判后,禹某某上诉称,判决虽考虑其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但量刑过重,自己主观恶性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工作具有特殊性,请求二审免予刑事处罚。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禹某某作为负有刑事侦查职责的公安民警,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以完成任务为借口,违背法律规定及职业道德,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要件。其行为不仅造成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对司法机关的威信造成极大的破坏,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 立功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切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属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晨报记者 董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