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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辽宁政治迫害观察: 死去大学生母亲悲愤控告辽宁鞍山市公安局违法办案

2016年05月19日 综合新闻 ⁄ 共 141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蒋云龙转自博讯网

2004年5月25日,上课期间失踪七天,辽宁中医学院(现辽宁中医药大学)制药系英语大二班学生李曙光尸体被发现在鞍山市千山风景区放生池里。发现尸体当天,办案人员没有正当理由,近十个小时不告知死者家属,这期间数小时的接待涉嫌包庇犯罪第一嫌疑人、瞒着死者家属首先赶到案发地的辽宁中医学院“处理死者事件领导小组成员”,精心策划死者用千山风景区纪念包解下的带子,身绑石头、饮酒、小食品、千山风景区门票、学校提供的李曙光曾经看心理医生、尸表没有明显外伤等等,极力证明李曙光是自杀,不需要尸体解剖检验。同时,刁难死者家属:“想做尸体解剖检验,必须自己掏钱”。

六年以来,鞍山市公安局在李曙光死亡案件中,从未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案,始终采用弄虚作假、欺骗、隐瞒、回避、不理不睬的手段,篡改案发现场笔录,篡改省公安厅检验报告,制作虚假鉴定意见书,不予立案侦查,不答复死者家属提出关于李曙光死亡疑点的信访事项,拒绝出具法律文书(省厅专家组鉴定会诊意见),企图达到长期隐瞒李曙光真正死因的目的。为了弄清儿子死因,死者母亲李万珍无数次到各级相关部门上访、告状,索要儿子死因定性结论。

这些年来,李曙光死亡案件确实得到中央政法委、公安部信访局等各级相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2008年6月19日,奥运会期间,鞍山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杨洪新将此案提请鞍山市公安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撤销虚假的“李曙光酒后溺水死亡”法医鉴定意见书;立刑事案件侦查,并有文字材料给李万珍。对于日后“侦查的进展情况”,公安机关一直瞒着李万珍。2009年6月,杨洪新书记刚刚调离半个月,鞍山市公安局马上又搞了一份编造、不公开、让办案人口头告知死者家属的:“不排除李曙光水中溺死”的省厅专家组鉴定会诊意见,不给文字材料,企图让李万珍在送达书上签字,又瞒着李万珍将省厅专家组鉴定会诊意见用作证据,撤销案件侦查,上报案件终结使用。

这一年多来,李万珍又被逼、无数次的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到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上访、递交申请书,申请鞍山公安局按照法律规定,尽快出具法律文书给李万珍。鞍山市公安局始终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

2010年8月23日,李万珍到省公安厅信访处投诉鞍山市公安局。杨处长接待时才说:“你先回去,我得了解一下情况再说”。

2010年9月13日,李万珍又到省厅信访处。这一次,接待人员终于肯打电话联系鞍山公安局督办科黄科长,联系后告诉李万珍说:“已经联系好了,你直接到鞍山公安局控申科找石宝良科长要法律文书就可以,遇到什么问题再打电话找我”。第二天,李万珍打电话找到石科长问:“我可以去取法律文书吗?”回答是:“这件事不归我管”。李万珍马上把这个情况反映给省厅信访处接待人员。接待人员说:“我再联系一下,你在家等着,让鞍山公安局找你。李万珍在家等了一个星期,没有人找。9月20日,李万珍又到省厅信访处上访。接待人员让我再去鞍山,又说联系好了。

李万珍控告鞍山市公安局利用特权,长期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反反复复弄虚作假,采用不出具法律文书,死者家属无法走正常法律程序的手段,长期隐瞒李曙光死因,一次次、残忍将死者母亲逼到遥遥无期的上访之路。李曙光死因究竟牵扯谁人的利益?!这些年来,有多少执法者为此案触犯国法,至今未受到法律制裁!谁是操纵李曙光死亡虚假案件的幕后策划者?!

对于李曙光死亡原因,公安机关还要拖到什么时候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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