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洪波转自奥一网
媒体报道,陕西省环保厅近日发布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陕西省咸阳市环保局拒绝公开礼泉县政府为礼泉海螺水泥项目提供假证相关信息的答复违法,撤销原答复,责令其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果不是公民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这个申请又遭到了拒绝,而且还引起了媒体的注意,一个地方政府为项目环保验收出具假证的事件可能就要被忘却了。
2016年2月15日,环保部发布关于礼泉海螺水泥项目的通报。通报指出,“2009年5月,礼泉海螺水泥项目通过陕西省环保厅批复,要求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253户居民的搬迁安置。到验收期,礼泉县政府先后出具三份虚假证明文件,证明项目已经完成搬迁安置,于2012年5月28日通过验收。2015年12月底,陕西省环保厅现场核实发现,已搬迁居民只有72户,还有181户居民都未搬迁”。
据媒体披露,省环保厅关于该项目的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为保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需要对防护区内的居民进行搬迁安置。显然,礼泉县政府的造假一旦成功,对那些原本应该搬迁的居民来说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一个地方政府何以会置近200户居民的身体健康于不顾?三份虚假的证明出台经过如何?谁该为这起事件负责?
环保部通报之后,相信希望从上述问题中得到答案的人并不在少数,这实际上也是一位公民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由来。
殊不料申请却被拒绝。这种态度颇让人意外,不仅由于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环保法》等法规中可以找到清楚依据,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在环保部通报后不久,当地相关部门迅疾回应称“深刻认识到工作中的过失”、“深表歉意”,并表示“将对项目环评验收过程中涉及的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处理,查清相关问题和责任”。
言犹在耳,然而公众至今不知追责的任何进展,而且连打探一下消息的权利似乎都不被认可。“歉意”在哪里?“认识”究竟又有多么深刻?
在愕然、气愤之余,现在终于等到了陕西省环保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份决定书捍卫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值得称赞。有学者称,这份不同寻常的决定书与新《行政诉讼法》的一个条款有关,该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织……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如果这一次陕西省环保厅不作复议决定,或者决定维持下级机关的原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显而易见,这一规定有助于行政复议制度的高效运行。
环评中乱象甚多,乱象中又往往有地方政府的身影,这都是无可讳言的事实。对地方政府扮演的角色,本次事件中先有环保部的公开通报,后有公民对造假真相的执著追索,又有省环保部门依据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坚定捍卫,可谓当头棒喝。期待类似的联手喝止越来越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