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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公正运营观察员忻伟忠:月工资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 以三倍补偿

2016年04月28日 综合新闻 ⁄ 共 80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来源: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导读]职工顾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他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为基数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职工顾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他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为基数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2006年10月,顾某到济南某饲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1日到期。2012年12月5日,饲料公司以顾某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2013年2月27日,顾某从饲料公司领取了养老保险手册。2013年12月3日,顾某到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饲料公司按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5828.45元为基数,支付经济补偿102884.9元。仲裁委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料公司以顾某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顾某于2013年2月27日从饲料公司领取养老保险手册,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因此顾某要求饲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正当。《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顾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5828.45元,高于济南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349元的3倍,因此,饲料公司支付顾某经济补偿时,应以10047元(3349元×3)为基数计算,支付金额应为65305.5元(10047元×6.5个月)。据此,法院判决:饲料公司支付顾某经济补偿653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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