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公司内滑倒死亡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不属工伤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是陈华英,我丈夫在东莞打工,我丈夫在东莞堤摩讯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做仓库收货。今年6月1日,丈夫公司安排17点30分开始在厂内食堂吃晚饭,晚上18点开始加晚班。
事后,听丈夫同事说,我丈夫在工厂食堂吃晚饭,在吃完饭、洗完碗准备去加班时,路过工厂食堂的洗碗处旁滑倒。我丈夫的同事告诉我,当时被同事送到横沥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脑干出血,浅昏迷的高危植物人,医生说随时都有可能死亡,治不好。在丈夫被送进医院后,我们接到厂方通知赶去医院,病人住在ICU,医院不让我们见病人。在之后我丈夫在医院治疗的20多天时间里,医院依然以各种理由不让我们见面。
6月23日,医院通知说,丈夫病危要急救。我随后到医院时,负责我丈夫的医生全都在睡觉。
6月24日早上7点医院说,我丈夫已死亡。
从丈夫被送入医院,到医院通知说我丈夫已死亡。医院使终不让我见丈夫一面,为什么?
在医院治疗期间,厂方支付了一部份医药费。我丈夫是在公司缴了社保的。
我丈夫所在公司东莞堤摩讯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安排加班的公告。
厂方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东莞市社会保障局6月23日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说我丈夫不属工伤,是因疾病导致的。但是我丈夫在滑倒之前从没有得过什么重大疾病,而且进公司时有体检报告,身体健康,才可进公司。我不理解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上的“疾病导致”的说法。我丈夫的岗位是两个人干的,长期是他个人干。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我丈夫高强度的工作时间和恶劣的工作环境,认定工伤时社保局为何只字不提?
我在清理丈夫的病历资料时发现,横沥医院给我丈夫的病历上填写的内容与我丈夫不符。病历上填写的出生年月是1978年9月10日,但我们丈夫的出生年月是1973年4月19日。病历上的其它填写项都是空白的,没有填写。(如下图)。病历书的封面必要信息都不准确,里面的内容不知是否有可信度。也许病历封面的信息错误、空白不填,医院可能有各种理由……
横沥人民医院的两份病历,一份填写了错误的出生年月,另一份空白。
据说,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就是根据这样一份病历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今,看着丈夫冰凉的身体停在殡仪馆,我一个妇女,还要照顾正在上学的女儿。丈夫的离开、社会的冷漠,让我一个从农村来到大城市打工的妇女,身心崩溃……
我不懂法律,也不懂我丈夫的这个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我从网上搜索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规定,明确了“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但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为何作出相反的认定?我不明白,我有质疑,我不能理解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的认定。
丈夫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我说,不服认定就去找法院要官司。我一个农村妇女,不懂法律,还要照顾上学的女儿,更没有经济来源,如何去打官司?为何能公正、快速解决的问题,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一定要把我推向法院、逼上上访之路?
请求网友给予帮助。我丈夫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存在不准确?横沥医院不让家属见病人、病历出现严重错误的做法是不是该给我们家属一个说法?我们母女无钱打官司,请广大网友和法律界人士为我们弱势母女支招。请关注我的最终结果。
以上情况句句真实,如有不实,我陈华英(身份证扫描如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无责。
投诉报料人:陈华英
2015年6月26日
投诉人基本资料:
投诉人姓名: 陈华英 身份证: 51030319XXXXXXXXXX
手机: 139XXXXXXXX 固定电话: 139XXXXXXXX
QQ号码: 995XXXXXX 单位名称: 四川省自贡市XX区XX路XX号
地址: 四川省自贡市XX区XX路XX号 邮箱:
投诉IP: 121.XX.XXX.XX 投诉时间: 2015-06-26 13:07:23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被投诉人姓名: 吴XX 电话/手机: 076983372043
地址: 东莞横沥镇 被投诉单位: 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