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企业公正运营观察员忻伟忠:无锡市锡山开发区市政公司开除杨国英案在无锡开庭

2016年02月02日 综合新闻 ⁄ 共 87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9月23日下午2点,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杨国英诉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简称市政公司)劳动争议案。在此之前,案经劳动仲裁,突然终止,杨国英只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6月9日,市政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杨国英无辜旷工,予以开除。杨国英认为,市政公司曾承诺为杨国英安排适当的工作,但一直未实现。杨国英没有岗位,即被剥夺了劳动权,故不存在无辜旷工的事实。况且,市政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未通知工会,更未听取工会意见,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效。

庭审中,被告市政公司突然出具了《市政公司关于与杨国英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对此,杨国英疑惑不解。本案早在劳动仲裁时,杨国英的代理人倪文华就指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市政公司认为,公司开除职工无需通知工会。但庭审中,却突然出示该不伦不类的《请示》。

倪文华指出,被告市政公司将“通知”与“请示”混为一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而不是请示。下级向上级请求对某项工作、问题作出指示或者批示。但市政公司与工会并非上下级关系。市政公司的请示,是一种讨好工会的表示,拉弄工会,希望工会作出开除杨国英的批示,并责任推给工会。

倪文华强调,工会只有帮助职工维权的义务,无权作出同意用人单位开除职工的批示。

 

杨国英曾经因房屋被强拆从拆迁办的二楼往下跳,落下腰痛的后遗症,为此长期上访,市信访局将杨国英安置在市政公司,而市政公司未能给杨国英安置合适的岗位,反而将杨国英开除。奇怪的是,工会与市政公司穿连裆裤,竟然站在用市政公司的立场上作出同意开除杨国英的批示。这表明该工会已经堕落,不再是职工的靠山,而是资方欺压职工的打手。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