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俐转自博讯
博丹、霍布斯和卢梭的主权学说
主权概念最早由法国人博丹(Jean Bodin)于1576年在《国家六论》中提出,意指政治社会中“绝对和永久的权力”、“针对公民和臣民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主权概念的提出,对于绝对君主制在法国与欧洲的兴起,对于民族国家摆脱宗教权威的外来控制而成为国际政治中的独立单元,给予了有力的理论回应。主权概念的特点是:对内主张中央集权,对外主张国家独立。在长期困扰欧洲的王权与教权、封建割据与中央集权、政治共同体与宗教共同体、各国王室与神圣罗马帝国之间错综复杂的权力斗争之中,主权概念的诞生有如拨云见日,起到了极其重要的规范性作用。欧洲之所以小国林立而没有像中国一样成为广土众民的大一统国家,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之下欧洲民族国家之间国际秩序的长久确立,有赖于主权概念的支柱性作用。试想,如果春秋战国时代的中国诸子百家以及秦楚燕赵韩魏齐诸国均共同接受各邦国享有主权这一观念并使之成为源远流长的主流政治思想,也许中国的大一统就很难达成,即使达成也很难维持。
1651年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在其政治哲学巨著《利维坦》里作出了关于主权理论的逻辑严谨的专制主义论证。在霍布斯那里,主权建立在自愿但不可撤销的社会契约之上,契约的设立使国家成为一个集中了所有人的人格的统一的最高法律人格,具有终极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且不受限制的权力,此即所谓主权,具体体现为国家的立法权。霍布斯说:“主权权力,不论是像君主国那样操于一人之手,还是像平民国家和贵族国家那样操于众人组成的议会之手,都可以想象人们使它有多大,它就会有多大。”此后,英国光荣革命使得英国成为一个巩固的议会主权国家,某种意义上实践了霍布斯的立法主权理论。
而在法国,则由法国大革命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推向了顶峰。卢梭的主权理论几乎是霍布斯的翻版,在卢梭这里,主权也是绝对的、无限的、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也是建立在虚拟的社会契约基础之上,也是由立法权来体现。稍有不同的是,卢梭的主权还是一种永远正确、不可能犯错的权力,因为它以“公意”为灵魂、为核心,而“公意”依照定义便是永远公正、永远正确之物,人民的“公意”不可能对人民不公正。卢梭说,“由于它是主权者,便永远是其所应是”。法国大革命极尽渲染卢梭式的主权观念,诸如“主权是统一、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和不可侵犯的”(1791年宪法),“任何篡夺主权的人都可以被自由民立即处死”(《权利法案》)甚至写成了当时的法律条款。由于卢梭式主权的本质属性之一是不可让渡,所以,卢梭也反对代议制政府和分权制度,按卢梭的理论,“主权者”必须是集权、乃至极权的组织形式(这也就使得卢梭的英名与后世的极权主义制度挂上了勾),当然,卢梭式“主权者”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某个君主或某个政治机构,它只能由拥有“公意”的、作为整体的“人民”亲自掌握,亲自行使,而绝不允许让渡给人民的代表或受委托人去行使。
霍布斯让国家统治机关统合了人民的权力,卢梭则以同样的逻辑,让人民统合了国家统治机关的权力,但二者的绝对主义、无限主义主权观则是完全相同的。霍布斯的主权学说经由议会主权的制度化早已成为政治现实——而且与霍布斯本人的专制政治倾向相异,其理论最终成为代议制自由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而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虽经法国大革命而广为传播,但人民的直接主权终究是一个梦想,是一个经常引发过火的革命行动,却始终无法制度化的乌托邦。
主权是一个过时的概念
由于霍布斯、洛克、卢梭、格老秀斯、普芬道夫等大思想家将博丹发明的主权概念发扬光大,使得主权成为显赫一时的政治学和国际法概念。在他们之后,要阐发一种国家理论,似乎都绕不过主权概念,以至于主权被当成国家的三要素之一,民族国家几乎与主权国家成为同义词。但是,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随着历史的演进与发展,主权概念早已变得不合时宜。一味坚持传统主权理论,有时就会成为迂腐、荒谬的主张。事实上,早在孟德斯鸠的著作里,就已经用英国式混合政府的成功实践论证了主权分裂的可能性,说明主权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观念只适用于绝对君主制,在新时代里必将变得不切实际。对主权理论的完全解构则是美国式宪政体制、联邦制和三权分立制度的伟大实践,至此,主权不可让渡、不可分享、不受限制的理论完全破产。随着宪法政治、宪政主义在全世界范围的广泛推广,主权概念已经是一个过时的概念。宪政的实质就是限政,一切权力包括所谓主权——不论是君主主权、议会主权、政府主权还是人民主权——都应该是有限的权力,而这种宪政思想与旧的主权概念是不相容的。
一个国家为什么必须有、或者应该有一种至高无上、不可侵犯、不容染指的最高权力?归根到底,主权概念是基于社会契约的理论虚构,是为了社会契约在理论上的自洽和完备而逻辑推演出来的概念,正如牛顿力学为求理论上的完备必须求助于上帝的第一推动力,政治社会的契约理论为求完备也必须求助于绝对主权的第一推动力,这当然是一种西方式的逻辑思维方式。在实际的国家政治生活中,主权这个概念已经早就失去其原初意义,甚至已经变得没有什么合理意义了。
“主权”一词的三种用法及其理论解析
在当今世界,“主权”仍旧是一个政治高频词,虽然旧的主权学说早已过时。主权一词大概有三种用法:第一,是对外的用法,表示一个国家相对于所有其他国家所具有的独立性,即国际意义上的主权独立;第二,是对内的用法,表示一个中央集权政府对其国内的所有公民、所有地方性政治机构所具有的内政管辖权,即国内意义上的主权至上;第三,用于表述国家各政治主体、各中央统治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比如“人民主权”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表述,大约可以认为是对人民相对于其他所有政治机关、全国人大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所占有的——或理应占有的——权力源泉地位的一种政治性表述。但是,这三种用法经常会被思想激进的民族主义者和别有用心的专制主义者不加区分地交替使用,造成严重的观念混淆和思想混乱。
这三种用法其实都很成问题。关于国际上的主权独立,除了用于领土争端时其意义是明确的,在其他场合未必意义明确。现代的国际法体系、联合国宪章与两个人权公约、各种双边与多边国际条约,都与主权独立自主的完整涵义形成冲突。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包括极权国家和“超级大国”——的所谓主权是可以真正“独立”于国际社会而傲然生存的。关于中央政府对内的最高权力,在联邦制、“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等体制之下,显然也是一种荒谬的主权主张。比如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就绝不能认为香港人民和香港政府仅仅是中央最高权力的服从者、被管辖者,而应该被依法认定是最高主权的分享者——如果最高主权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的话。还比如“人权高于主权”与“主权高于人权”之争,也表明一种对内的主权主张可能因与国际人权标准构成冲突而沦为谬说。至于“人民主权”或其他类似的政治与法律表述,本文稍后分析。
“人民主权”的民主悖论
虽然主权理论从诞生之日起,就主要是一种服务于中央集权和专制君主制度的理论,但是,由于卢梭一派的理论阐述,在主权理论与民主制度之间,似乎早就有了一个现成的接口,这就是“人民主权”学说。于是乎,只要把至高无上的主权皇冠戴在全知全能的“人民”头上,民主似乎就唾手可得了。
这当然是一种政治幻想。如果说主权是一个契约论背景下人为虚构的概念,那么,“人民主权”便是一个双重虚构的概念,因为“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作为拥有和行使所谓主权的最高法律人格者,当然也只能是一种政治上的虚构,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卢梭之后数百年来的人类政治史上从来没有将其现实化过。卢梭自己也很清楚,“人民主权”要真正落实,共和国必须足够小,小到可以随时随地召集全体公民大会以行使主权的程度。而若做不到这一点,“人民主权”势必悬空,必将异化为统治者主权、议会主权或政府主权,而至高至上的主权一旦脱离了人民的亲自掌握——哪怕是临时掌握在人民的代表手上,那也意味着人民的代表居然变成了拥有至上主权的人民的最高统治者,卢梭认为,这就是“篡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嘲讽英国的代议制度:“英国人以为自己是自由的。这是一个极大的错误,他们只是在选举议会成员的时候是自由的。一旦他们选出来之后,大众又回到了奴役状态,成为微不足道的奴隶。”如果人们坚持主权概念和“人民主权”学说的本质属性,按照严格的逻辑推理,也只能得出和卢梭同样的结论。
事实上,近代以来,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已经成为直接民主的原教旨主义理论。但是,人类至今尚未发明直接民主的制度化途径,迄今维持得最久、运行得较好、人权保障程度较高、政治成就最大的民主制度,都不是由人民直接行使“人民主权”,而是由持个人主义立场的无数公民通过多元政党制度、议会代议制度、宪政法治政府作为人民的中介,而形成的间接民主制度。也就是说,在西方民主国家,掌握所谓最高权力的一向是总统、议会、法院、地方政府,他们是国家主权的分享者,而不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自身。人民主权学说之实践的结果是,要么沦为无政府主义,要么沦为群众专政和极权主义。列宁、毛泽东之所以敢于将拥有无限绝对主权的所谓“人民民主”直接等同于“人民民主专政”,并非强词夺理,而是其来有自,按他们对“人民”和“主权”的理解,是理所当然。正如刘军宁先生所言,与其说直接民主是间接民主的近义词,不如说直接民主是间接民主的反义词。
强化主权观念不利于民主转型
中国的民主转型从晚清政治改革算起,已经过去了一个多世纪,其间经历了改革、革命、再革命、再改革,至今方兴未艾,前景很不乐观。现在许多人谈民主转型,往往忘记了中国其实是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曾经有过不成熟的普选制、多党制、国会制度,有过没上轨道但已轮廓鲜明的宪政架构。现在有人提出“民国当归”,不论其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至少表明了民主转型在中国是一个断续的历史形态,而非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中国多灾多难的民主转型有一个教训,就是强化主权观念不利于民主转型:对内,强化主权观念往往助长集权主义、排斥宪政主义,对外,强化主权观念往往助长民族主义、排斥普世价值,这些均与民主转型背道而驰。即使是在人民主权的语境里强化主权观念,如前所述,于民主转型而言,也是几乎没有任何正面意义的。
顺便说一下,习近平先生最近提出所谓“网络主权”,这显然是一个伪概念。网络不是政治实体,何来主权一说?姑且不论此“网络主权”是由习主席本人,还是由中共网信办代为行使,即便是由“中国人民”亲自行使,也万万说不过去:未必中国人民都吃饱了撑的,要跑到国际互联网上去宣示并捍卫“主权”?说白了,无非是为了共产党当局限制中国人民的网络自由、封锁境外互联网信息而制造的堂皇借口而已。但是,可不要小瞧了“主权”话语的蛊惑力,在中国,凡事一旦上升到声索主权或捍卫主权的高度,哪怕是维护莫须有的“网络主权”,许多常识性的道理也就全都说不清了。
基于以上理由,我主张在谈论民主转型问题时尽量不采用主权话语,最好放弃由卢梭“人民主权”学说演化而来的毛泽东式“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或孙中山式“主权在民”等过时的民主定义,而采用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达尔在其多头民主理论、萨托利在《民主新论》、或自由之家的民主定义。这不仅是一个民主话语体系的选择问题,它或许还意味着,中国的民主转型究竟是为了追求一种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受限制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统治权力呢,还是寻求一套建立在宪政法治、分权制衡基础之上的代议民主制度,如此,则不可不慎也。
2016年1月8日
来源:民主中国 (博讯 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