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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堕胎观察:胎儿死亡,医生篡改病历,罚五万了事?

2016年01月05日 综合新闻 ⁄ 共 117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陈强转自博讯网

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

导语:最近,一则题为“孕妇难产医生迟到并伪造病历,医院被判赔偿5万元”的新闻引发网友极大关注。胎儿死亡,医生迟到4小时,伪造病历,这些行为让很多网友愤慨不已,认为医生应该判刑;也有医卫人士指出,医生是否有责任要用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说话,媒体的标题是在误导大众。事情的原委究竟如何?为什么医生要冒风险篡改病历?

篡改病历,让胎儿之死成了一笔糊涂账

●篡改病历让“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无法判定,家属拿到赔偿却找不到责任人

先简要介绍一下这起案件。2014年4月,顾女士因羊水破裂,住进苏州市中医医院。5月1号上午,顾女士出现胎心率偏高的状况。丈夫施先生致电妇产科主任胡医生要求进行紧急处理,胡医生在电话中答应了5分钟就到,但直到4小时以后才赶到医院进行手术。在进行剖宫产后,顾女士产下一名死婴。随后,胡医生和当班医生伙同护士篡改、伪造患者病历,结果竟忘记将原件拿走,伪造病历一事因此败露。

在很多网友看来,迟到4个小时、胎儿死亡、篡改病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过错非常明显,毫无疑问是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理所当然,医生也应该判刑。

但实践中这起案子并没有被如此认定。由于病历遭到篡改,关键证据遭到破坏,是否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就存在疑问。院方即认为,“婴儿宫内死亡主要是其孕周小于32周,胎膜早破早产”,院方并非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属于医疗事故。责进行鉴定的苏州市医学会也表示,“由于两份待产记录系伪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案缺主要鉴定材料,鉴定无法组织,无法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这意味着施先生仅能拿到赔偿——按照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胎儿的死因则永远成迷,不会有人对此负责。篡改病历的医生,仅仅受到“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处罚。

●这起案件不过是我国病历篡改乱象的冰山一角

2010年,一向敢言的廖新波透露,60%的医疗机构曾涉嫌伪造或篡改病历资料

篡改病历,大家都不陌生,但到底情况有多严重?2010年,时任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博客中称“相当多医疗纠纷案件的病历涉嫌篡改”,他引述的一份统计报告显示,“医疗纠纷中,60%的医疗机构曾涉嫌伪造或篡改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病历被大量篡改,是为了逃避责任。非医疗纠纷中的患者病历被篡改,则要归咎于医务人员平时的不负责任,以及缺乏“病历是不得随意改动的原始材料”的观念。有媒体曾报道,由于在卫生部的年度评审中,病历质量常常是考核医院的一项重要指标,有医院为了过关,竟组织全院医生护士通宵重抄过去几年的病历,这样被大规模完善的病历,在无形中侵犯了患者的权益——如果此后患者和医院出现医疗纠纷,从这些被“完善”过的病历中,很难判定院方负有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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