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梅转自
任方言(佛不语)
中国从1980年起推行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计生部门主要、经常依靠暴力或其他强制措施推行,手段包括强迫体检、上环、结扎、堕胎、处死活体娩出(通常是大月份甚至是足月引产)的婴儿、巨额罚款(社会抚养费)、抢夺财产、殴打、抄家、坐黑牢(办学习班)、不给上户口、开除公职、学籍、军籍等等。超越人性底线的种种暴力计生事件层出不穷,如孕妇在街上被抓走做流产顶替他人流产名额,计生对象逃走抓捕其亲属、邻居,姐姐逃走就结扎妹妹,哥哥违规扒弟弟的房子等等。在众多有正义感和良知的公民所作的相关调查和著作里面有很多实例,大家上网检索一下就可以看到。重点推荐滕彪,李昌平、曹锦清、王幸福等人的调查和著作。
和已经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一样,计划生育在很多地方演变为政府的“合法伤害权”(参见吴思先生关于血酬定律的论述),成为敲诈勒索、欺压人民的工具。请看流行在中国大地上的某些“计生”标语口号:
◆一人超生,全村结扎!──云南楚雄某农村
◆该扎不扎,见了就抓。──四川某乡路边的农舍上用白漆刷着
◆宁可家破,不可国亡。──山东菏泽
◆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安徽某县
◆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江苏农村多处可见
◆流出来,打下来,压出来,引出来,就是不准生下来。──山东某地
◆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湖南某县
◆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四川某山村
◆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广西前往德天瀑布的路上
◆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四川某地区
◆你不要国,国不要你;喝药不夺瓶,上吊就给绳。──流行在鲁西地区
◆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湖北阳新地区
◆打死一个不就两万吗!──山东某地广为流行的计生干部口头标语
这些标语透露出来的杀气和暴戾之气不是一句“没人性,反人类”可以概括的。
“政治正确”已经成为计划生育“合法伤害权“的护身符。更可怕的是,在拥有合法伤害权之后,某些计生暴力分子(由于大多数民众良知未泯,拒绝同流合污,很多基层政府在计划生育执法时只得网罗大量涉黑分子作为帮手)会不断扩大自己的边界,如果没有上级政府或者社会舆论的监督,边界的扩张往往无限度地压迫公民的生存空间,直至他们被完全剥夺而处于死地。
在很多地方,实际上是有钱或者没钱、钱多还是钱少在决定一个胎儿,甚至是即将临产的大月份胎儿或者活体产出的婴儿的生死。以前曾经流行“亲不亲,阶级分”的口号,由于遭人诟病无人提起了;如今的残酷社会现实是“生或死,钱来定”,却有人叫好支持,实在是匪夷所思。这个命价目前的最高记录产生于浙江,是40万元(再高估计不太可能,因为再富一点就可以轻松往外移民了)。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只有数万、数千元,最低的不过是区区一、两千元。“穷人钱就是命,无钱便成死症”,千古流传的增广贤文说得极为中肯。
在计生暴力分子扩大计划生育合法伤害权的过程中,中国的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的破坏。一旦酿成群体事件,整个社会都要蒙受损失。因此,计划生育合法伤害权的最大受益者是个别官僚团伙,最大的受害者则是农民。
现行的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具有多方面的违法性,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行,从而严重阻碍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1. 针对计生部门认定违规生育者的经济处罚
暂且不讨论这种经济处罚的合理性。受到经济处罚的家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比较贫穷的。对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而且按照一般的执行原则,即使是强制执行也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另外又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生活困难的公民有救助的义务。这是一个法律悖论。特别是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有可能因为其家庭缴纳罚款陷入困境而得不到良好的生长和教育条件,成为社会隐患。
巨额经济处罚导致的“越生越穷”有可能进一步导致超越代际的“越穷越生”。
2. 针对计生对象的侵害和人身强制措施
计生暴力行为导致人身伤害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依照法定程序逮捕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这种做法同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 针对胎儿及活体娩出婴儿的杀戮措施
活体娩出的婴儿,从他/她娩出的那一秒钟起,就是中国公民,享有全部的法律权利,对其杀戮构成故意杀人罪。计生人员为了逃避罪责,通常在引产前注射毒针强制毒杀大月份胎儿(大月份胎儿孕妇绝大多数是不自愿引产的,有的是被绳捆索绑架上手术台的),这在法律上尚是一个空白点,由于“计划生育的政治正确性”,立法者对此进行了有意的回避。
这里有一个司法解释可以参考,即刑法规定本来应当判处死刑的妇女怀孕的不适用死刑,如果羁押时做了人流,仍然按照怀孕妇女对待,不判处死刑,这个解释是为了制止曾经暗中通行的为了规避“怀孕妇女不处死刑”的法律,提前给怀孕女犯做人流。这一司法解释的基础是“人道主义”。我国法律对罪该至死的女犯人及其胎儿都加以人身保护,那些无辜的孕妇及其胎儿就更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从汉朝一直到清朝的法律,被判处死刑的怀孕女犯通常都是暂缓执行,待其生产之后才被处决,而且有机会申请死刑减等。而在黑暗的国民党统治时代,根据坐过国民党监牢的革命前辈的回忆,怀孕女“反革命”(蒋介石政府认为她们是反革命)可以在监狱中生产,哺乳期后可以送出监狱交亲友抚养,只是在大溃败前夕才丧心病狂地不分老幼大批处决在监人犯。
计生人员在引产前注射毒针强制毒杀大月份胎儿, 显然是在逃避法律责任,为了杜绝这一类违反基本人性的恶劣事件,建议司法机关对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但是,司法机关会受理吗?)
退一步讲,至少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是该孕妇,导致该孕妇死亡的,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4. 针对合法生育的小孩的强制措施
针对合法生育的小孩的强制措施,主要是不给上户口,直到其母亲上环或者做绝育手术。
可怜的小公民被当作人质!
这违反了中国1991年加入,对中国政府有约束力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七条——
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系列条文。
5. 针对计生部门认定违规生育、收养的小孩的强制措施
针对计生部门认定违规生育、收养的小孩的强制措施,如不给上户口,从其监护人身边抢走。
违反了中国1991年加入,对中国政府有约束力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七条——
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系列条文。涉嫌侵害这些小孩监护人的监护权。涉嫌非法拘禁。涉嫌绑架罪。非法出售的涉嫌拐卖儿童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2号公布),对涉嫌犯罪者应当从严惩处。
6. 株连惩罚
针对计生对象的家属,亲属,朋友甚至邻居(扎连十族)、同事、单位领导的株连惩罚措施。
株连是封建法律才有的事,其违法性相信大家都不难理解。封建社会通常最多是株连九族。唯一的例外是明朝篡位夺权的朱棣,因为方孝儒拒绝给他起草即位诏书,灭其十族共计900多人,即九族外加朋友。
7.打、砸、抢
暴力抢夺计生对象的财物。(牵牛)或者纯粹为了恐吓毁坏其财物。(扒房)打、砸、抢。(有一条计生标语叫做“该流不流,扒房牵牛”。)
对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而且按照一般的执行原则,即使是强制执行也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另外,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才能够依法强制执行。
非法抢劫,抢夺财物的,涉嫌抢劫罪,抢夺罪,聚众“打砸抢”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中国任何法律都没有授权执法机关毁坏公私财物。《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故意毁坏使用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工具、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8. 强迫公务人员进行非法活动
针对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政府官员的强制性“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制度”,通常表现为对计生工作不力者扣发工资,奖金、福利,威胁免职、降职,对“先进分子”发奖升官。“一票否决制”。
违反基本法治原则,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威胁、迫使公务人员进行非法活动。
另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条冲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9. 公安机关参与计生暴力活动
公安成为计生干部的武力后盾,并且动用社会闲散人员(其中有很多涉黑分子) 野蛮推行计生土政策。公民遭受计生暴力时报警无用。
这是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涉及罪名一箩筐,罄竹难书!
10.法院不愿、不能、不敢受理计生案件
法院不愿、不能、不敢受理计生案件。很多时候连一个不受理的裁定都不给,防止受害人就这个不受理裁定进行上诉,曝光案件。另外律师被恐吓不得接手涉及计划生育的案件。新闻媒体被恐吓,被禁止发布计生案件报道。(很少出现的律师援助和新闻报道通常都来自外地)
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法官法。
计生啊计生,有多少罪行假汝之名而行!
由于“计划生育的政治正确性”,无数的计生暴力罪行被掩盖,无数的公民被迫害。然而,“计划生育的政治正确性”实际上只是虚幻的假相,大炼钢铁和亩产万斤也曾经正确无比,被奉为金科玉律,如今安在哉?
计生委历来片面宣传“马寅初先生主张节制人口”,拿马寅初先生当现行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的挡箭牌,却不提马老温和的非强制两胎化计划生育观点,可以说是有意曲解和利用了马老的主张。
马寅初先生的基本观点是人口的发展必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必然要求人口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马老还在,看到如今的社会发展状况,根据他的基本理论,相信他也会坚定地反对强制性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在建国初期那样经济困难的时代,他也没有提倡一胎化,而是主张“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最好是一个男孩,一个女孩,男孩替代父亲,女孩替代母亲”。
另外,“错批一个人,多生了3亿人”的提法也并不全是事实。虽然没有计划生育措施,但如果中国的经济和城市化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能够健康发展,同时期中国的人口增长也会相应减缓,不能把社会、经济改革的滞后造成的人口迅速增长全部看作是“批判马寅初”的结果。(从这一点来看,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加速城市化的进程刻不容缓。)1971年,政府启动了比较温和的计划生育工作,允许生育两、三个孩子,马寅初先生节制人口的主张实际上已经得到落实。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的5.8(平均每个妇女生育5.8个孩子)快速下降到1979年的2.7、1980年的2.24,接近世代更替水平的2.1(参见易富贤先生的一系列相关研究文章)。可惜的是,1980年计生决策者发动了激进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大跃进”,迄今已危害中国二十多年。
计生部门一贯混淆视听,宣称反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士是在主张无计划生育,会导致人口爆炸。实际上反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并不等于反对调控人口,而是主张用消灭贫困和文盲的办法来达到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0多年依靠暴力和罚款等威胁手段的强制性计划生育是一场民族悲剧。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是现代中国最严重的、动摇国本的战略决策失误。
越南、泰国和中国的社会发展程度类似,但没有采取强制计划生育措施,经济发展了,教育上去了,人家的生育率也降低到了替代水平2.1左右。
台湾、新加坡同样是华人社会,“多子多福的封建传统思想”更严重。台湾在1970年代还提倡“只生一个好”(大陆后来学着到处刷这个标语),1980年代以后生育率急剧下降,面临人口老龄化危机。台湾社会作出了及时的反应,从1990前后起就提倡“一个太少,两个正好”,而现在则是“一个太少,两个正好,三个更好”,因为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四不一没有”群体(即所谓的不婚不孕不育不养没有社会责任感),生育率下降太快,养老体系面临崩溃。新加坡现在的生育率只有1稍稍多一点,如果没有新移民,预计人口过一代减一半,生育口号已经从10多年前的“增产报国”演变为现在的“增产救国”。
20多年的一胎化强制性计划生育造成的人口急剧老龄化和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将导致激烈的社会动荡。如果不改弦更张,2020年前后人口危机就会总爆发,4亿多老无所养的老人,4000多万找不到老婆的壮年光棍,不是社会毁灭他们,就是他们毁灭社会!
过低的生育率将导致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比例急剧下降,曾经创造了伟大文明的中华民族将自绝于世界民族之林。
中国这头在人口问题上迷路的骆驼还能走出人口危机的沙漠吗?
民间积怨深重!冤情无处述说。
哪一起暴力计生事件会成为压垮它的最后一根稻草?
我们谁也不知道。
秦朝的官吏曾经连续几十年肆无忌惮地鞭打杀戮天下役夫,直到有一个叫陈胜的人不愿意被杀戮;元朝的暴政让无数人流离失所,逃荒讨饭,直到有一个叫朱元璋的人决定不再讨饭。
只要有一个中国公民没有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就意味着所有中国公民处于危险之中,这中间的逻辑关系,当年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迫害,最后病饿交加惨死狱中的前国家主席刘少奇先生可以给大家最好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