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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腐败观察:江西访民胡清妮控告政府造假案 要求还父亲真实身份

2016年01月03日 综合新闻 ⁄ 共 271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盛福平转自博讯网

江西抚州市黎川县胡清妮控告政府造假案 要求还父亲真实身份

回应抚州市政府荒谬复核书,归还胡金水真实历史面目

请求国家有关部门复查认定胡金水真实历史经历

上访人:胡金水,男,1925年出生,原江西省黎川县乡镇党政干部。

上访代理人:胡清妮,现年47岁,系上访人胡金水之女,现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东方红大道301号附5户101。

尊敬的尹蔚民部长,我父胡金水是1949年3月由国民党地方武装起义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1961年全国清查历史问题时,多方证明我父胡金水在国民党地方武装3年期间,没有做过任何有背于人民的事情。在1985年满60岁办理干部离职休养时,黎川县有关部门个别领导还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人,鸡蛋里挑骨头,藉着我父胡金水在1984年任职时口头私批一农民砍伐3米木头一事,给他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为由,不给我父办理离休手续。后查明该处分全系他人故意扩大事实、蓄意整人的结果。但黎川县有关部门不但不及时给胡金水补办离休手续,反而在1989年10月份,暗箱操作私自按企业职工办理劳保手续,致使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胡金水晚年的生活及他妻子儿女一家人的生计,全靠他十分有限的企业工人劳保工资来维持。胡金水参加革命工作一辈子,晚年生活十分凄惨。有病无钱医治而落下终身残疾。组织上一直没有给他安置住房,直至2011年7月他悲惨离世时还是寄人篱下,病逝在他女婿家里。根据中办发(1982)41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一条和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七条之相关规定,我父胡金水及我胡清妮曾到地方各级部门多次上访,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对胡金水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改办老干部离休手续。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2号给我下达了信访复核意见书,即后附“抚府信复字(2013)2号”。该复核书不顾历史事实,弄虚作假,致使我父改办离休手续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现我就这份复核书里面的荒谬不实之词一一申辩如下:

一、复核书上否认胡金水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他们的唯一依据是胡金水档案中1958年、1966年两份干部登记表。这两份干部登记表对胡金水在建国前后的历史经历,确实填写不全面。但这两份表格不是由胡金水本人填写的。由于当时胡金水属工农干部不识字,表格是由他人代填的。在他人代填时,他们可能是害怕历次政治运动对胡金水在建国前参加国民党地方武装的事情产生冲击,担心有人在这方面抓他小辫子而故意填写含糊不清,这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拿胡金水档案中这两份表格做文章,显然是别有用心。我们可以从胡金水档案1959年、1988年干部登记表上,以及1984年、1986年、1989年几份表格上,可以系统地梳理胡金水详细的历史经历:胡金水于1946年参加兄弟帮,1947年参加青帮,1948年参加武纪彬领导的进步新生社,1949年3月在茶亭参加由武纪彬领导的赣闽边区人民游击总队起义,部队起义后于当年8月份改编为江西省抚州军分区独立支队。胡金水在独立支队参加8个月的地方剿匪反霸工作,一直至1950年5月份。之后由于当时革命工作的需要借调到黎川县资福乡土改工作队,先后供职为资福乡农会主席、乡长等要职。他还屡次立功受奖,多次被选为县人民代表。在档案中没有任何一处记载胡金水在参加起义后被资遣回家的;再说被资遣回家人员,也不可能在土改工作队当农会主席、乡长等工作要职。请有关部门领导重新核实。

二、抚州市人民政府复核书中只认定胡金水属起义人员,但对以后参军的历史不能认定。他们在复核书上把胡金水参加“由武纪彬领导的赣闽边区人民游击总队起义”说成是“由武全夫领导的赣闽粤纵队起义”,这两支起义队伍后来分别改编到不同的部队,他们连这一点都搞不清楚,何谈他们到部队有关部门去查证胡金水的过去历史呢?何谈对胡金水建国前参军的历史认定不认定呢?他们以胡金水从独立支队借调到地方土改工作队工作没有退伍证,就认定胡金水没有参军经历的主观推断更是荒谬的。因为胡金水参加起义的这支赣闽边区人民游击总队在1949年8月1日进行了整编。资溪县籍的游击队起义战士在解放后奉资溪县首任县长王子奎公函要求,调回资溪县工作的所有人也都没有办理退伍证。而黎川县籍游击队员改编为抚州军分区独立支队,胡金水在独立支队参加8个月地方剿匪反霸工作之后,应黎川县委书记兼独立支队政委杨宇普的命令,借调到黎川县资福乡土改工作队任农会主席、乡长等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没有退伍证正好说明我父胡金水在土改工作队的时间还是属于部队里的军龄计算时间。我父胡金水自参加起义之日起,参加革命工作一直没有间断的历史事实,这是谁也抹杀不了的。根据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胡金水的工作时间理应从1949年3月起义之日算起。

三、复核书上胡说胡金水在1956年4月前在资福乡任农会主席、乡长等职只相当于村级干部,不算为国家正式干部,其干部的工作时间只能从1956年4月份算起。他们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中组发(1988)10号文件有关规定:“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党支部书记、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在那时期和胡金水一起参加土改工作队的共事人员有:武大彬、黄振显、黄何清、李秋官、黄北仂、席大长等人,他们在办理离、退职休养手续时,根据中组部这项政策,把这段工作时间都算为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时间。更何况胡金水在担任资福乡农会主席、乡长的这段历史时间,是属于从抚州军分区独立支队借调到地方搞土改工作的军龄时间。他们把胡金水在资福乡的这段时间不算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时间,他们无论如何都不能自圆其说。复核书上把胡金水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认定为1956年4月,纯属无稽之谈。请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甄别是非曲直。

上访代理人的请求事项:因为我父胡金水是解放前参加过国民党地方武装再起义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黎川县有关部门个别领导戴着有色眼镜,蓄意制造冤假错案而影响了确定他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根据中办发(1982)41号、国发(1982)62号、中组发(1982)11号以及劳人老(1982)10号文件之相关规定,请求上级有关组织和部门重新核实确认我父胡金水真实的历史经历,落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胡金水的离职休养政策,处理好相关的善后事宜。不尽感谢!

上访人:胡金水

上访代理人:胡清妮

联系电话:1865006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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