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翔转自博讯网
最高人民法院口头表示:反右斗争是1957年搞的,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颁布的,并以此为由,一口咬定国家赔偿法对反右受害者不具溯及力。这是完全错误的,理由是:
1、政治上的错案,从案发到纠错的过程是无法预测的,是需要时间的。德国纳粹制造的排犹案,赔偿至今尚在继续执行。希特勒发动侵略战争,祸害人民,时至今日,德国总理勃籣特还真诚认错,下跪致歉。1885年加拿大通过《华人入境条例》,华人入境必须交纳人头税,时隔121年,加拿大政府就人头税向全加华人致歉,并予赔偿。按照国际惯例,政治上错案的赔偿是不设时限的,我国国家赔偿法应当跟世界接轨。
2、1947年2月28日,台湾国民党武装镇压爱国民主运动,人民倍受迫害,惨遭巨大损失,当时国民党死不认错,拒不道歉,更不赔偿。时隔48年,国民党认错、道歉、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在如何善待反右受害者这个问题上,共产党应当向国民党学习。
3、惩治反革命条例是解放后公布的,政府却对解放前犯有历史罪恶的反革命实施捕办。镇压敌人的法律具有回溯力,保护人民的法律更应具有回溯力。
4、抗日战争已经过去70多年了,中国政府还是支持中国民众向日本政府索赔,这表明中国政府是承认回溯力的,那末,政府也应当承认国家赔偿法对反右受害者也是具有回溯力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1995年1月29日,法复[1995]1号)明确指出:“……;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书面批复,和“一口咬定国家赔偿法对反右受害者不具溯及力”是自相矛盾的。国家赔偿法到底对反右受害者有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当以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书面批复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口头解释,不得为准,也不足为凭。
鉴于:1、右派的定性、戴帽、处分和摘帽、改正、工作,都是中共各级党委查处的;2、送劳动教养和扣发工资都是反右受害者原服务单位代表党和国家经办的,因此,中共各级党委和反右受害者原服务单位应当是反右受害者的赔偿义务机关。反右受害者监禁、专政、改造22年,损失惨重,必须依法给予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反右受害者及其子孙后代坚持“法理否定反右,遵宪维权索赔” ,这是理所当然、天經地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