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轩屹转自中国妇权网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第六条:灭绝种族罪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计划生育所致的屠婴行为);
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的(计划生育坠胎所致的人身伤害);
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计划生育的自然屠杀);
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实行计划生育,对生育权进行控制);
第七条:危害人类罪
(一)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谋杀(实行计划生育,坠胎打胎);
2.灭绝;(实行计划生育,使中国民族人口急剧减少,有些民族人口已经不足千人);
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计划生育所致的绑架怀孕妇女及其亲属);
6.酷刑(殴打逃跑的计划外怀孕妇女);
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强制上环强制结扎);
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超生并不违法更不是犯罪却以犯人同等对待,强行上环、强行结扎、强行打胎坠胎、强行罚款)。
(二) 为了第一款的目的:
1.“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是指根据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第一款所述行为的行为过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2.“灭绝”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5.“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羁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应包括纯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这种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痛苦;
- “迫害”是指违反国际法规定,针对某一团体或集体的特性,故意和严重地剥夺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计生利益犯罪集团已经构成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反人类罪)。
中国民主党中国女权问题观察员 周轩屹
201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