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翔转自博讯网
(参与2012年2月29日讯)
历城区法治大队赵队长
历城区经警大队袁队长:
2月22日下午,市区两局的同志来山大公安处,归还了将近5年前抄走的我的电脑、护照等部分物品。当天没有归还书籍,据说已经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了。自从抄走之后,我没有得到任何处理的意见。于是我要看这个“鉴定”,于是临时在山大公安处复印并给了我一份2007年5月10日的《济南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鉴定结论”谓:“根据《出版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定李昌玉编辑、出版的香港书号图书《历史大视野》第一集、第二集为非法出版物。”
我回家后,根据我的法律法规知识,如行政诉讼法,判定这是一份远远超过诉讼时效的无效文件,因为按照常识和一般法规程序,这份文件本来应该在当时就交给我,并由我签名具收,然后由我认同或不认同。认同的话,需要我签名。如果我不认同,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这个处理,如果我不同意,还可以申诉。
在走完这第一步程序之后,第二步必须由某个执法部门裁决,做出某种处理,如果我不同意,我还可以申请复议,甚至到法院投诉。我不知道《鉴定书》的时效,但将近5年了你们没有给我,肯定是丧失了诉讼时效。
只有这些程序都走完之后,才能结案。
请注意:这个“鉴定”只是单方面的“鉴定”,离开“裁决”还有法律程序没有启动。再说,将近5年了,不把这个“鉴定”送交我本人,放在你们的抽屉里。这次之所给我复印件,也不是正式给我。正式给我的应该是原件。这是你们的疏忽,但因此证明,这份“鉴定”已经失效。假若你们再次去搞“鉴定”,那就成了法律游戏了。
因此,凭了一纸《济南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不能算“结案”。
现在,你们归还我自费印刷的个人文集是消除你们“疏忽”的最好办法。别的理由我就没有申诉的必要了。
经警大队的原队长赵春富同志现在转任法治大队队长,应该明白这个常识。用不着我来请教、咨询了吧?!
至于到重庆的火车票,上下软卧为615/642元。你们解释是执行公务造成了我的损失,可以不负责任。问题是我们不是逃犯,逃离济南,是到重庆庆贺舅父90岁的生日。你们既然明明知道我们要去重庆,为什么要跑到半路拦截呢?直接到家或事先传讯不可以吗?我老伴有病在身,回来就吓得住了医院。这些理由我不再叙述了。你们心知肚明,你们以为我是什么“敌对分子”,所以不但可以不考虑任何后果,而且还要做得惊天动地。出了问题,你们可以不负责任何后果——反正是对付“敌对势力”,又是执行“公务”。至于护照的签证费,820元,应该补偿,也在情理之中吧。上述“鉴定”不正式及时交给我,犯下这种常识性的“疏忽”,原因也在此。
请接受这个教训吧!即使是对付“敌对势力”也是要讲究法律程序的。以为只要是对付“敌对势力”就可以漫不经心地“徇公枉法”是毛泽东阶级斗争造成的遗毒。我本人本来就是阶级斗争的牺牲品
难道还要再奉献一次吗?
现在我要求圆满地解决上述问题。
李昌玉201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