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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南民主党观察:湖南一区政府借紧急避险强拆房屋,法院一审判拆迁违法

2015年12月18日 综合新闻 ⁄ 共 157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刘姣丽转自澎湃新闻

湖南一区政府借紧急避险强拆房屋,法院一审判拆迁违法

日前,湖南郴州市民胡超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有一处房产被征收,在补偿安置尚未谈妥的情况下,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民权路社区居委会就为他的房屋进行了安全鉴定。随后,郴江街道办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为由,强拆了他的房屋。法院判决,北湖区政府拆迁行为违法。目前,北湖区政府已上诉。

胡超说,他曾是郴州南燕汽车厂职工,在汽车厂家属区购买了一处房产。

2008年7月3日,郴州市政府召开南燕汽车厂改制土地会议,决定汽车厂土地除作为经适房等划拨供地外,用于改制处置约276.9亩土地使用权实行现状整体挂牌迁出。在该块地实施挂牌出让前,需拆迁安置的职工用房,由南燕汽车厂制定安置方案,并负责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09年8月,南燕汽车厂地块挂牌出让。彼时,胡超未与南燕汽车厂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4年2月,郴江街道民权路社区居委会委托郴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胡超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屋承重结构承载能力已经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危险性评定等级为D级。

同年5月,民权路社区居委会又委托另一检测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称:房屋结构危险性等级鉴定为D级,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考虑该建筑已投入使用的时间和目前实际使用状况,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居住者的安全。

5月29日,郴州市委、市政府办发出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内容为:“据气象部门预告,6月1日-2日郴州市将有一次明显降雨天气过程,部分地区有可能发生较大山洪灾害;全市各单位,要提前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的转移安置,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月20日,郴州市气象局发出暴雨天气专题预报,预计6月20日晚到6月22日全市大部分地区有暴雨,局地大暴雨,并伴有雷雨大风和局部冰雹等灾害性天气,郴州市气象局于20日11时启动气象灾害(暴雨)IV级相应,有关部门应做好应对和防范工作。

4天后,郴江街道办制定紧急避险拆除危房及安置工作方案,决定对胡超的房屋等位于南燕汽车厂内的7栋14户房屋整体拆除。方案报请北湖区政府,得到批复称,“原则上同意并委托你单位组织实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请你单位尽快妥善转移并安置危房住户,对南燕汽车厂家属区所有D级危房依法整体拆除”。

6月29日,胡超的房屋被郴江街道办拆除。而他的房屋所占用动土地将被用于城区基础建设和房地产开发。

就此,胡超将北湖区政府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北湖区政府并未对他补偿安置,就采取强制拆除,造成了他的房屋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

北湖区政府辩称,北湖区政府委托郴江街道办拆除胡超的房屋,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而采取的紧急避险拆除危房措施。北湖区政府仅实施了紧急避险处置措施,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涉案房屋由南燕汽车厂自拆自建,不存在征收拆迁,更不存在强拆。

郴州中院称,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郴州中院指出,在该案中,郴州市委、市政府于2014年5月和6月分别下发的通知是针对2014年汛期,不能顺延至北湖区政府实施强拆房屋的时间点,北湖区政府实施紧急避险拆除危房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北湖区政府以突发事件作出拆除的决定,没有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向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郴州中院还称,涉案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既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违反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关于房屋鉴定申请人的规定,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送达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2015年7月28日,郴州中院判决,北湖区政府拆除胡超房屋的行为违法。

日前,北湖区政府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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