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 玉成 转自 明慧网
第35条:和平集会权
-----任何中国公民,包括法轮功学员有权和平集会,如集体炼功、参加心得交流会及法会等;但现在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
第37条:逮捕及扣押财产时需有许可证 ,如:逮捕证等。
-----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中国警察可以任意逮捕法轮功学员和侵犯法轮功学员的私人财产(需要从明慧网、新生网等上面收集数字金额、财产种类等等),并且不出示任何许可证 ,如:逮捕证。天安门广场几乎每天警察都在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
第39条:保护私人住宅不受任意进入
-----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中国警察可以任意闯入法轮功学员的私人住宅,并且不出示任何许可证 。自从所谓的“天安门自焚事件”之后,江氏政府挑动群众斗群众,已经出现有人拿着铁铲等工具,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的私人住宅进行所谓的“强行转化”。
第41条:有权向政府申诉
----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国务院的下属机构“信访局”变成了警察局,法轮功学员向政府申诉的唯一结果是被逮捕。
二、刑法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明知对法轮功学员采取的残忍手段会危及他们的生命,仍然明知故犯。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145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可列出去世学员的名单、年龄、性别、职务以及有关西方媒体的报导,如【华尔街日报】对陈子秀的报导等)。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对法轮功学员身体的伤害情况不计其数。(列举大量的照片、图片)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对法轮功学员采取极其残酷野蛮的手段,以逼迫法轮功学员写所谓的“悔过书”,企图强行转化(可以列举大量的照片、图片、数字及外电报导)。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对被非法关押在监狱中的法轮功学员,采取极其残酷野蛮的手段进行虐待,包括各种酷刑(列举大量酷刑的名称和种类),以及对女学员的性侵犯、性虐待甚至犯有强奸罪(列举一些女子劳教所的名字和折磨女学员的行为)。
三、刑事诉讼法
第160条:有权获得法律代表
----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在政府的高压下,没有律师敢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并且被政府有关部门告知,不准对法轮功学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公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6条(2):罚款限额1-200人民币
-----目前,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的罚款高达5000元人民币。
第6条(2):拘留时间1-15天
----目前,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学员的拘留时间普遍超过30天,甚至更长。
五、联合国人权公约
中国政府及警察已经违反以下条款 :
第1条:人人生来在尊严和权利上自由和平等。
第2条:每个人都被赋予这一公约中所列的所有权利及自由,没有任何歧视,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国籍及社会出身、财产、血统及其他情况。
第3条:每人都有生存、自由、及安全的权利。
第5条:任何人不应受到折磨或残忍的、非人道的或丧失尊严的对待或处罚。
第7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地接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反对违反本条约的歧视和反对煽动这种歧视上,人人都有权获得平等保护。
第8条:任何人有权在宪法或法律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从国家法院获得有效的补救。
第9条: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留或驱除出境。
第10条:任何人都有权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接受由独立和公正的法院进行的公正和公开的审判,以决定他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任何刑事定罪。
第11条:(1)任何人受到刑事指控时都有权获得无罪推定,直到在公开审判中依照法律被证明有罪。其间他应获得所有必要的辩护保证。(2)依据当事人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或国际法规定,其行为或疏忽不构成刑事犯罪时,任何人不应因此行为或疏忽被判处任何刑事罪行。也不可课以超过当时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
第12条: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及通讯不受任意的干涉,其名誉和声望不受侵犯。任何人有权对上述侵犯获得法律保护。
第17条:(2)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财产。
第18条:任何人都有权获得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这宗权利包括自由改变其宗教或信仰,自由地单独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展示其宗教或信仰的教义、练习、崇拜及仪式。
第19条:任何人有权自由表达意见和观点;这一权利包括自由地不受干涉地保留其观点和不受限制地通过任何媒体寻找、获得和传授信息与观点。
第20条:(1)任何人有和平集会、联合权。
第22条:任何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获得社会保障,有权通过国家的努力和国际合作,依据每个国家的组织和资源,实现其个人尊严和自由发展个性不可缺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第23条:(1)任何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工作、获得适宜的工作环境及失业保护。
第26条:(1)任何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依照成绩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人人平等。
第28条:任何人有权享有社会及国际秩序使本条约中规定的权利、自由获得实现。
第30条:本条约中没有一处可以被解释成含有令任何国家、团体和个人采取或准备采取破坏本条约中所设定的权利及自由的含义。
六、所谓“邪教”问题
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采访时公开宣称“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紧接着,10月27日、28日,中央电视台和人民日报先后播发、刊登了题为《法轮功就是邪教》的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此后,公安部门就把这种言论作为镇压上访修炼群众的执法依据。作为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情况下,突然向世界宣布法轮功是邪教。根据《宪法》第五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重大事件独自定性和定罪。江泽民的上述言论超越了《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限,是不合法的。
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部门的大肆抓捕和关押表示疑虑和不满,1999年11月司法部编出了一本《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知识问答。司法部是一个执法部门,根本无权给法轮功定性,可它硬是强词夺理地把法轮功说成是邪教。
在1999年10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份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这说明“两高”明白他们无权确定法轮功的性质。
1999年10月30日,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并未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这个能行使立法权、能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的国家权利机关没有确定法轮功是邪教。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迄今为止,在中国并不存在确定法轮功是邪教的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才能对重大问题行使职权。像确定“法轮功是邪教”这样重大的问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议案形式表决通过,否则即是违宪行为。
七、有关法律建议
1、收集一切江泽民政府及中国警察违法犯罪、残害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的所有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其中,人证包括法轮功学员本人陈述;法轮功学员家属及亲友陈述;有关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居委会人员等的证人证言;其他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如医院包括精神病院的医生、护士以及新闻媒体如报纸、电视记者的证人证言等等。物证包括法轮功学员被殴打、虐待的伤痕照片;
伤残的医院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拘留证明、逮捕证明、没收财产的收据;法轮功学员被开除公职、开除学籍、开除党籍、降职降级、开除军籍证明;有关电话的录音;有关现场的录像。
2、收集一切江泽民政府及中国使领馆、特务破坏海外法轮功学员的所有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其中,人证包括法轮功学员本人陈述;法轮功学员被殴打(如发生在2000年10月的旧金山);美国警察的陈述;美国官员、普通民众(包括华侨)的陈述;美国媒体记者的陈述等等。物证包括法轮功学员私人电话被窃听;法轮功学员接到恐吓电话;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录像、拍照;私人车辆被毁坏(警察局的报案记录、案件号码等等)。
3、法轮功学员保留对江泽民本人及政府、中国大陆警察和其他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诉讼权利。将在适当的时间、地点,向适当的机构提起法律诉讼,请求法律援助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