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由民主党高聪转自凤凰网12月14号2015
堕胎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对于堕胎问题的关注程度,往往能够体现对于人生命的尊重程度。
在欧洲,部分国家都禁止自愿堕胎,更惶论强制堕胎
在欧洲,由于天主教的传统,部分国家仍然禁止自愿堕胎(更遑论强制堕胎),以英国为例,1803年通过《妇女堕胎法案》,该法案将堕胎视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以死刑,1929年更进一步通过《婴儿保护法》,将堕胎视为杀婴,禁止结束任何可能活存的胎儿的生命。1967年,为保护妇女权利制定了《堕胎法》,允许有条件的堕胎行为。1990年在《人类受精和胚胎法》放宽中堕胎的规定。
而法国《刑法典》直到1975年才将堕胎除罪化,规定可以堕胎。至于天主教国家爱尔兰则是在《宪法》中明确禁止堕胎,直到1992年通过公民投票,允许妇女到国外堕胎。瑞士在1937年制定《禁止堕胎法》后,该法一直被严厉的执行,堕胎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瑞士每年有13万妇女在境外或者非法堕胎,直到2002年才通过公民投票才将堕胎除罪化。[详细]
在美国,堕胎是一件普通人情感上难以接受的事情
在美国,堕胎一直是引发美国社会分裂的问题,在1973年“Roe v. Wade”案后,美国社会就分为两派:有限度支持妇女堕胎和绝对禁止妇女堕胎,这种社会分裂主要是基于对人的权利认识上的差别:有限度支持妇女堕胎的人认为妇女享有决定自己身体的自由权,应该是属于“Griswold v.Connecticut(1965)”所确定的“隐私权”的范畴,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
而主张绝对禁止妇女堕胎的人则认为胎儿应该享有生命权,怀孕是上帝的礼物,生命始于受孕,《联邦宪法》所定义的“人(Person)”包括胎儿,因此政府有责任在妇女整个妊娠过程中保护胎儿的生命,这是政府不能拒绝的国家利益,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胎儿生命同样也是为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详细]
中国,你还不该反思吗?
按照《宪法》第25条的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实施计划生育的目的是为了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那么所有的计划生育政策措施都应该接受这一目的的审查。在制定该《宪法》30年后,有必要重新审视相关制度。
比如计划生育政策主要是限制人口出生,这是因为人口过多,原有的政策在政策出台时可能是合理的,但是随着经济增长与转型,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会给计划生育政策提出新的要求,原来政策所有合理性可能丧失了,近来经济学家的研究证明:“人口红利”逐步在丧失,劳动力短缺可能成为不得不面对的新的社会问题,那么政府有责任说明: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生育政策来适应经济与社会的变化?是否应该从过去的限制生育转为鼓励生育?
计划生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甚至违背人性的行为,加剧了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怨念。面对惨案的不断发生,面对民间的质疑,面对人性的拷问,中国,你难道还不该反思吗?[详细]
专题资料来自《汉德:假如堕胎成为法律问题》,原载《南方周末》,作者为中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