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由民主党高聪转自凤凰网12月13号2015
即使当事人违反了计划生育义务,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其强制堕胎行为均属违法。那么,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实施了强制堕胎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
对胎儿,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有不少网友群情激愤,要求认定这些工作人员是故意杀人。而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存在争议的是:在本条中并未对于“人”给出定义。
通常而言,对于《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人”的定义应在同一法律体系进行解释,即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本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从制度价值来看,本条的“人”是指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和其它组织,而在《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够获得法律上的人格,因此从这一体系解释出发,通常认为刑法上的“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不是法律上保护的“人”。
强制堕胎虽然剥夺了胎儿出生的机会,但是由于胎儿不是法律上的人,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详细]
对孕妇,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伤害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公诉案件是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鉴定为重伤,如鉴定为轻伤,则为受害人的自诉案件。
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6号)第42条的规定,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则构成轻伤,但是流产本身并不一定能够构成重伤,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第78条的规定,只有在孕妇流产后同时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才能够构成重伤。
因此在强制堕胎案件中,应该视孕妇流产后鉴定的状况做出判断,如果只是单纯的流产,并无其它并发症,则构成轻伤,按照《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由受害人自诉,在法院认定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孕妇流产后有其它并发症,则构成重伤,应由检察机关公诉,按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