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轩屹转自中国妇权网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计生剥夺超生婴儿生命)。
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计生剥夺超生婴儿生命)。
第二十四条
一、每一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
二、每一儿童出生後就立即加以登记,并应有一个名字(计生不给不缴纳超生罚款的儿童上户口,不给父母没有结扎或上环的孩子上户口)。
三、每一儿童有权取得一个国籍(计生不给不缴纳超生罚款的儿童上户口,不给父母没有结扎或上环的孩子上户口)。
中国民主党中国女权问题观察员 周轩屹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