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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计生观察员

2015年11月19日 综合新闻 ⁄ 共 167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高聪转自网易新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无“强制上环”规定,但现实中“强制上环”近乎惯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妇女“上环”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国家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也据此表示,国家计生委并无强制上环要求,一切都是依照国家法规进行,各地的具体情况需向当地计生部门了解。然而这只能说明不存在制度上的强制,并不能说明实际上不存在强制上环的现象。

例如,虽然先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就可为新生儿无条件上户。可是具体操作时,许多地方的户政工作人员都会让父母们去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如果妇女生育一胎后没有上环或生育二胎后没有绝育,则拒绝给与计划生育证明。

而妇女生育后是否上环也成为地方计生部门的考核指标,比如,某地计划生育考核指标规定:“期内生育一孩妇女在生后3个月内(剖腹产在8个月内)上环为及时,生育二孩妇女在生后3个月内(剖腹产在6个月内)一方结扎为及时。有1例上环(包括人流后上环)不到位扣0.5分,有1例结扎不到位有一例扣1分(其中双女未扎扣1.5分),有禁忌症证明的仍然要扣一半分,有禁忌症证明不可结扎但到期仍未上环的,仍然按结扎不到位扣分,发现一例手术虚报扣1分,同时必须另外真实上报。” [详细]

宫内节育器的有效性、副反应缺乏综合评价

如果说通过制度外的手段强制上环是对妇女生育权的侵犯,强制使用宫内节育器带来的另一个结果是对妇女人身权的损害。国家人口计生委于2005年在11个省(市)城乡进行了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抽样调查,这次调查是目前国内外规模最大的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流行病学回顾调查,最终形成了《12万例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调查报告》。

《报告》称,宫内节育器是我国育龄妇女使用的最主要的避孕方法,在2.30亿采用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中,有1.14亿妇女正在使用宫内节育器,占49.79%。报告同时承认,国内使用的宫内节育器有22种、84个型号,多年来尚没有过大规模的、多种宫内节育器的比较研究,难以对宫内节育器的有效性、副反应及相关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调查全部宫内节育器五年累计不良停用率平均为23.3l%。

根据报告内容,20年来,虽然宫内节育器避孕有效率明显提高,品种大量增加,但副反应(出血、感染、腹痛、腰痛)却没有下降。和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有关研究比较,副反应没有降低,有的甚至有所升高。

该报告还指出,样本点2000年1月至2005年6月合计施行人工流产手术41586例。其中, 因宫内节育器脱落、带器妊娠导致的人工流产占20.20%(后者占12.3%), 其它避孕措施失败导致的人工流产占24.09%, 因无避孕措施导致的人工流产占55.71% 。 [详细]

强制“上环”侵犯公民知情选择权,公民有权自行了解和自主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

强制上环侵犯妇女的生育权和身体权的同时,也侵犯了知情选择权。知情选择是指公民在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指导下,充分了解现行的各种避孕方法,结合自身情况,自行了解和自主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的权利。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就提出,“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方法由群众自愿选择。”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又指出,“要继续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国务院2001年6月出台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条例在明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任务的同时,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即在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和避孕节育技术的不同,自主选择和落实避孕方法。

一些地方性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类似的规定或者以户口、就学作为要挟的做法,是对公民知情选择权的侵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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