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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腐败观察:汕头率先制定预防腐败条例

2015年11月10日 综合新闻 ⁄ 共 104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陈国谋转自广东人大网

汕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该条例于8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汕头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先行先试,将反腐关卡前移,化被动惩治为主动预防的一项创新之举。作为国内率先实施的预防腐败专门法规,该条例对“利益冲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制定出高水平、高质量的法规,汕头成立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茂辉担任组长的起草领导小组。市人大常委会创新立法方式,条例由市监察局、预防腐败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局联合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专程赴香港、澳门等预防腐败成效较好的地区开展调研,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提出论证意见。经多次集体研讨、反复修改完善、十易其稿。

条例分为总则、预防主体与职责、预防制度与措施、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61条。条例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转的约束和监督。条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立足防患于未然,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在条文设计上,坚持监督约束干部与保护激励干部并举,注重事前预警防控,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条例设立专章对预防腐败的制度与措施作出系统规定,建立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制度、廉洁准入制度、廉情评估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利益冲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等。

条例规定,非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该人员将不得担任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职,也不能担任其他重要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条例要求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婚姻变化、家属移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同时建立抽查制度,监察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或者报告事项发生重大异常变动的,有权展开核查。

条例对“三公”经费公开也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汕头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人大批准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汕头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也需要在网站公布“三公”经费信息。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信息来源:《广东人大信息》2013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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