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钗转自新浪
“不应该有仇富心理。”在日前举行的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北京大学林毅夫教授说,任何人都要依法纳税,如果认为富人赚那么多钱就应该交出来,他不支持。林毅夫认为,正如许多人所说,目前我国个税征收有很多漏洞,以至于一些富人并没有按章纳税。因此,我们要完善目前的征税体系,而不是说我们应该用征税的方式缩小贫富差距。(9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仇富”,这个“出镜率”频频的字眼已不仅仅挂在商贾嘴边,如今连林毅夫这样名满天下的经济学家也拿其说事。就在举国公众为个税改革群策群力、各抒己见时,林毅夫言者谆谆,抛出“仇富论”,郑重告诫国人“不应该有仇富心理”,并开宗明义表白,他不支持“认为富人赚那么多钱就应该交出来”。林毅夫的大论一出,想必听者藐藐,如我辈者已大吃一惊。
记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造访北京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如此评价林毅夫:“
中国经济学家我最看重的就是林毅夫,我欣赏他的创新精神。”果不其然,林毅夫的“仇富论”可再次为他的创新精神增添新的注脚。
今年7月,林毅夫被增选为中华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全国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重要渠道。曾有论者指出,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亿万富豪比比皆是,林毅夫来后到底能发挥什么样作用呢?引人关注。数月过去,答案水落石出,林毅夫可谓“不辱使命”,身体力行替富人立言:警告国人不应仇富,富人赚钱虽多但不应该交出来(潜台词似乎是不应该多纳税)。这使笔者想起“郎顾之争”时,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力挺企业家,多次强调要“往后看”,即“一定要善待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不论他们是在奥运会上为我们争得了奖牌,还是在市场竞争中为我们创造了财富。做不到这点这个社会就是有问题的;诋毁他们的贡献更是缺乏社会良知的表现。”林、张两人的论点堪称殊途同归,那就是要善待富人,否则就是仇富。
近年来,有关仇富的论调一直不绝于耳,某些先富起来的豪商不惮以最大的恶意忖度国人,他们潜意识地认为,在其周围弥漫着眼睛发红、牙齿发痒的仇富群体。譬如,当他们一掷万金饕餮黄金宴时,如果他人稍有非议,便冠以仇富;譬如,当他们驾驶
宝马在闹市横冲直撞时,如果他人予以挞伐,也认为是仇富;譬如,当他们面对天灾一毛不拔时,如果他人颇有微词,他们更认为是仇富。“仇富”俨然成了某些富豪为富不仁的最佳遮羞布。试问,富盖全球的比尔·盖茨,有多少人仇视他?显然,这些人的仇富论是先入为主的厚诬,充斥着傲慢与偏见。
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诺齐克毕生推崇“获得的正义”、“交易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他认为,如果一个所有者最初财产的来源是清白的,其后的每次财产增值又都是来自公正的自由交易而无任何欺诈与强取,则他的最终所有无论多少,都是公正的持有,不受任何限制。以此观照我国某些一夜暴富的资本权贵,他们的财产来源清白、增值公正吗?相反,某些人的发家致富是建立在灰色、黑色甚至是血色的基础之上。对此,一些国人心理失衡,自然难免腹诽一番,又何来仇富之有?
具体到这次个税改革。众所周知,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主旨即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囿于年代久远,25年前的个税法已渐行渐远调节贫富差距的要义。因此,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建言,个税改革亟待劫富济贫,还原其本义,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维护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必须警惕高收入者避税的问题。统计显示,我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尚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日前的报道称,许多高收入者为避税,可谓无所不用其极。这种落差和反差显然严重悖离税制原则,有违公平公正。既如此,在富人纳税本应成为自觉却没有自觉的情势下,国人不能容忍富人成为避税主力军的吁求,纯属一种良知本能,岂能“丑”其名曰“仇富”?
动辄斥责国人“仇富”,这是一种自以为是的倨傲;把国人正当的心声名以“仇富”,这是一种目中无“民”的不厚道;倘若站在既得利益集团的立场上党同伐异,乱给国人扣帽子,则是一种不可原谅的失明。
(稿源:红网)
(作者: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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