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转自博讯网
2013年合肥一名网友在合肥一家网站发帖称其通过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辉达房产)购买一套公寓时遭遇陷阱。随后,网站接收到一份辉达房产要求删帖的文件,其中包含了一张盖有“合肥市房产管理局”公章的红头文件。网站表示他们核实过该红头文件为伪造的。而辉达房产也表示,他们从未伪造任何行政机关文件,对于该网站的不实报道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站发文:自称房产公司员工发来删帖文件
2013年,合肥一市民在合肥一家论坛网站发帖,称其通过中皖辉达购买门面房时,中皖辉达中介公司通过设置“陷阱”,非法赚取了近50万元买卖差价,并将被骗过程全部写出。网帖的浏览量很高,有很多人回复也曾遭遇过类似的“陷阱”。
今年8月17日,网站邮箱收到一份自称辉达房产工作人员发来的一份撤稿邮件。邮件称“无任何证据证明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欺诈性违法公司,且并未因非法吸收他人财款被行政处罚,希望立即删除网帖,以消除不良影响”。
记者也看到了这份邮件。在这份撤稿邮件中,有一张名为胡某某的身份证原件照片,一张营业执照照片,一张有公司盖章的电子版撤稿函件,还附带一张红头文件。值得一提的是,这份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和身份证上的胡某某的名字是一致的。
该证明文件为一张“合肥市房产管理局”盖有公章的《合房管(2016)87号》红头文件。文件中称“于2016年8月17日,我局收到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删除相关侵权稿件辅助证明的需求,出于客观考虑,我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特向各媒体证实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上次接受审核检查至今未出现任何违反房产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建议各大媒体在规定合理情况下给与(错词,实为 给予 ——编者注)删除或隐藏不良信息。”
网站调查: 收到的红头文件真实性存疑
该网站10月19日也发表了一篇文章表示,他们此前曾多次在网上和自称是辉达房产的员工有过交涉。对方多次催促,要求他们尽快删除网帖。但该网站工作人员表示,删帖需要与印发公文的部门核实公文真实性。此后,发函人态度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他不愿透露职务和姓名,并称 现在这事不归我管 。”
为了核实红头文件的真实性,该网站也带着这份红头文件的复印件前往房产部门进行了核实。从该网站的报道中得知,10月18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也向该网站进行了回应:“文件确定是假的,已经报警,整个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了解,这份红头文件中错误之处很明显,首先文件中提到的房地产抵偿监管处是不存在的;其次“合房管(2016)87号”文件的格式不正确;最明显的错误是文件上“合肥市房产管理局”的公章是错的,全称应该为“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晚报、合肥都市网记者10月19日也向房产部门进行了进一步核实。不过,记者截稿,房产部门还未给予明确回复。
辉达房产回应: 从来没伪造过行政机关文件
那么,这份红头文件是怎么来的?从哪里来的?到底是不是真的呢?记者通过一段录音了解到,该网站工作人员曾前往辉达房产询问此事。对方一名企划部工作人员吴某表示,“的确发过这份红头文件,文件是真的。”
合肥晚报、合肥都市网记者10月19日来到位于阜南路上的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一名吴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但是对于记者所要核实的内容,对方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我唯一能够回答你们的是,这份红头文件是假的,我们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最近准备报警。”
当晚,记者也收到了一份来自辉达房产的声明。声明中首先强调,该网站陈述内容为不实信息,辉达房产从未伪造过任何行政机关文件,已要求媒体删除或隐藏不良信息。其次辉达房产表示他们已经报警,将会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最后,辉达房产表示不实报道对其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他们也会采取法律措施解决此事。
昨天,记者也从警方获悉,房产部门已经向辖区公安部门报案,警方也已经受理此案。目前,该案件也正在调查中。
律师解读: 谁有过错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就此事,记者也采访了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蔡鹏律师。如果,确有人伪造了这份红头文件,那么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呢?蔡律师表示,这种行为属于比较明确的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查证属实应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情节严重则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该网站未经审核而刊发了一篇不实报道又将会怎样呢?如果此事确实是捏造,给对方房产公司造成名誉影响或商誉上的损毁。基于侵权责任法损害公司名誉权,房产公司可以向对方提起侵权赔偿的民事诉讼。另外,对方行为有可能涉及刑法二百二十一条和二百三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罪。
来源:澎湃新闻网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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