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长明转自维权网
高三女生张琳(化名)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监考老师发现后将其手机收缴,考试结束后,学生问监考老师如何处理,对方没答复;她去老师办公室苦等一个钟头,仍没得回应。不堪巨大压力和恐惧折磨,张琳跳楼落下残疾,终身以轮椅为伴。
昨日市五中院透露,经过一审二审后,官司最终维持原判,判决学校承担3成责任。
手机被收走她跳楼了
张琳是某中学高三学生。
2010年11月15日,学校文科楼三楼开考语文,考试中,张琳使用手机,监考老师赖某发现后,将张琳的手机收走。
11点30分,考试结束,张琳询问此事将如何处理,赖老师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张琳担心被定为作弊,独自在教室外的走廊上来回转悠,等候回复。后来,她进入教室旁边的教师办公室,继续等。
12点30分左右,张琳翻上教师办公室的窗户,跳楼受伤,被送往大坪医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张琳截瘫和大小便失禁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状告校方索赔60多万
去年9月,张琳和中学之间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在渝中区法院一审。
张琳认为,学校是封闭式管理,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
她说,所有高三学生都面临巨大高考压力,老师应当作适当的心理疏导,收走手机后,或表个态,或谈个话,考试后叫她去办公室处理问题,事情也不至于发展到这一步。监考老师收走手机后,没有及时进行适当的处理,给她造成巨大压力和恐惧。
据了解,张琳这一跳,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医疗、护理、营养、残疾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达133万多元。学生及家长认为,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60多万。
校方表示,监考老师赖某发现张琳在用手机,收走手机,是考试纪律的要求,也是老师正常行使监考职权,没有任何不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学校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学校是否有责成二审焦点
今年初,校方不服上诉到市五中法院。二审中,双方的意见冲突更加激烈。
校方上诉意见称,不应当无限苛求、人为拔高学校的管理责任。首先,学生考试中违规使用手机,老师收走手机是职责所在。
其次,张琳在手机被收走后,并没表现出心理和行为异常,学校和老师不可能预知她可能跳楼,对其心理疏导不具备前提,且可能反被同学误解。
张琳的律师认为,在处理方式上,当事老师明知张琳是个情绪波动的学生,收走手机后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有效、合理,其不作为是一种冷暴力。临近高考,学生压力很大,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学生压力。学生在冷风中等待一个多小时,跳楼行为与学校有紧密联系,且足以证明学校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二审判校方承担3成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往往不能正确面对压力和挫折,学校应当充分认识学生的心理特征,对学生可能出现的不良情绪及时进行疏导,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
监考老师履行职责收走手机并无不妥,但应当对张琳被收走手机后可能产生的心理压力有所预见,在张琳询问事情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告知其处理方式并做好心理疏导,以避免张琳产生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过于悲观的心理预期。
但监考教师收走手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任由张琳独自在空无一人的办公室等待未知的处理结果,让其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以致选择跳楼轻生的极端行为。学校对可以预见、应当注意的事项未完全尽到相应义务,应对张琳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