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梅转自财新网
- 相关报道
- 江西妈妈以行政复议抗议“上户先结扎”
【财新网】(实习记者 邵希)江西农妇夏润英2012年接受了输卵管结扎手术,吐血、腰痛、头晕、呕吐,在手术后遗症的病痛中挣扎一年多,2015年1月7日,她终以一纸诉状将当年对她强制实施结扎手术的地方计生委等部门告上法庭。这是全国强制结扎诉讼第一案。
目前,原告夏润英提交行政起诉状,将江西大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余县黄龙镇人民政府、大余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等告上法庭,要求法律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并向原告提供免费治疗与生活补助。
面对夏润英的起诉,大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回应道:“个人有起诉的权利,目前还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但我们一切都是按程序办事。”
后遗症缠身
回忆起那个被架上手术台的凌晨,夏润英仍旧心有余悸。2012年4月10日凌晨5点,江西大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大余县黄龙镇人民政府派来的20余名工作人员,毫无征兆地闯入夏润英家中,将其强行带到大余县计生服务站。
被一同带到服务站的还有夏润英两岁的小女儿,小女儿被安排在计生站外等待。而此时,计生站内的夏润英被要求签字接受结扎手术,夏润英拒绝签字,并提出自己患有贫血,希望以上环替代。但工作人员却态度强硬地表示,“拿绳绑也得绑去扎”,“扎坏了十万八万都会赔”。于是,没有知情同意书,没有B超检查,即便反复拒绝,夏润英接受了这个突如其来、不容分说的结扎手术。
结扎手术后,此前还算健康的夏润英,身体迅速恶化,腹痛、咳血日日折磨着她,丧失了基本劳动能力。2014年4月,夏润英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院诊断,确诊患有盆腔静脉瘀血症、静脉中度扩张、盆腔炎等疾病。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按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将生育手术并发症分为三级,其中盆腔静脉瘀血症属于程度最轻的三级戊等,即“术后感染,久治未愈;术后肠粘连,久治未愈;术后引起盆腔静脉淤血症、大网膜粘连综合症等”。
因此,夏润英申请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然而,从大余县、赣州市到江西省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得出的结论都是,原告的症状不能定为输卵管结扎术后并发症。
据夏润英代理律师陆妙卿介绍,当地计生部门认可夏润英的症状,但否认结扎手术和疾病症状之间的因果联系,还提出妇女生育也会导致类似疾病。但陆妙卿认为,夏润英接受手术时已生育两年多,如果生育早就导致了疾病,那计生部门的说法反而印证了他们没有为夏润英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因为在已经患病的情况下能否进行结扎手术更需要商定。
强制结扎是违法行政
夏润英没有得到计生手术并发症的认定。在大余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赵波看来,这种情况下,“我们实行了人道主义的关怀,包括低保、所有该享受的政策,还有肺部感染看病七八万的花费。他们确实比较困难,这些都落实了”。
但即便如此,夏润英仍然坚持提起诉讼。其诉讼理由主要是地方计生委等部门实施强制结扎,属于违法行政。
针对强制结扎,赵波回应道:“你说强制结扎可能不可能?第一,家属都签字了;第二,计划生育也是国策,这是政府行为,对不对?”赵波表示,只要本人和家属签字就能进行手术。
然而,夏润英告诉财新记者,她本人自始至终拒绝签字,但是当她被带到服务站时,不明情况的丈夫在工作人员的胁迫下的确签了字。
陆妙卿指出,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此在未取得原告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强制手术,还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选择权。
陆妙卿还表示,中国在执行计划生育的时通常会首选结扎,但结扎仅是一种手段,公民应当拥有知情选择权,有权利了解在自己的身体状况下,选择哪种避孕方式更合适。计生部门需要提供的是这种多元选择的服务,而不是结扎这一条路。并且,在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更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结扎手术。此外,未进行术前检查以确保手术安全,还侵犯了原告的身体自主权。
按照规定,法院将在七天内答复是否受理案件。陆妙卿认为,计生委等部门的强制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法院通常会受理此类程序违法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