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党员张静岩转自民生观察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的夏洪赏告诉本工作室,她尚在上小学的孩子刘远钊,于2014年3月7日下午16时许,被辖区派出所所长邵明兴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开枪射击击中腿部,事后,因赔付谈判未果,公安局拒付继续治疗费,并指使医院将受害人刘远钊赶出医院。近期,她到北京上访又被临沂警方截访回家,并且警告她不许在网上发帖。
据刘母介绍称:一、2014年3月7日下午16时许,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于屋村小学放学时间,该校学前班及一至六年级数百名学生嬉笑欢闹着走出校门,数百名接孩子的家长也聚集在学校门口。此时学校门口学生及家长大约有一千人左右,正是人潮最密集的时候。这时候一个便衣男子掏出枪支,连续射击,“砰!砰!砰!......六声枪响中,许许多多年幼的学生陷入极大的恐惧,而刚刚走出校门的四年级学生、年仅11岁的刘远钊被射中,子弹从其左大腿中穿透,鲜血飞溅,刘远钊当即倒在血泊中,昏死过去,后被几个陌生人抬上车拉走。在场的学生和家长被这突然发生的枪击血案震惊了,这惊悸恐怖的一幕令许多幼小的儿童夜不能寐。
二、枪击幼童的凶手竟然是汤河派出所所长邵明兴。
当天下午17时许,几个学生跑来告诉刘母,刘远钊被人用枪打伤后拉走,现在不知去向。接着学校的老师也来说,刘远钊是被派出所开枪打伤的。刘母闻讯后如五雷轰顶,伤痛欲绝,称:我的儿子只有11岁,连一只蚂蚁都没有伤害过,警察凭什么向他开枪?我心急如焚,四处寻找儿子的下落,直到傍晚19时许,才在临沂市人民医院骨科病房见到了儿子。
然后被告知,开枪击伤刘远钊的,竟然是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汤河派出所所长邵明兴。据说,是所长邵明兴带领派出所干警抓小偷时,开枪射击,结果没有打中小偷,却击伤了小学生刘远钊。
三、公安局拒付继续治疗费,并且指使医院将受害人刘远钊赶出医院,起初刘远钊被送到相公镇医院,因为伤势严重当晚被送到临沂市人民医院骨科抢救。经检查诊断为:
1、左股部枪击伤;
2、左股动脉断裂;
3、左股骨不全骨折。
经过长达7个小时的紧急手术抢救后,术后7至10天的危险期里高烧达40度。因伤情严重,前后共进行了3次手术。从右腿取了10几公分的血管补到左腿上,被子弹击穿的大腿骨骼部分可能坏死,目前无法处理,只能靠自生,伤口处的肌肉只能靠多次手术,从其他部位取肌肉和皮肤进行植皮术弥补伤口。
手术后,公安局长带人来医院看望,让我们安心给孩子治疗,承诺一定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谁料,后来他们却不理不睬了,也不给予公正的赔偿了,甚至连我们的电话也都不接了。当初,派出所给了医院6万元医疗费,给了刘家1万元的生活费,刘远钊住院治疗6个月,正在康复期间,派出所却突然停止了支付医疗费,还给医院施压,指使医院将刘远钊从病床上拖下来,就着床单、被褥等物品全部收走,将刘远钊赶出了医院。
四、家长质疑,在学校门口连开六枪是合法履行职务,还是持枪者的霸气任性、滥用职权?
刘母一再找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申诉,而河东分局却声称:“邵明兴在学校门口连开六枪,是为了抓小偷而开的枪,误伤了刘远钊,是合法履行职务,没有违法!”刘母认为,这纯属狡辩,刘家人不能认同。
理由如下:
1、从抓捕目标来看,既然派出所和公安局声称当时是为了抓小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派出所汤河所称的小偷,没有强调其有其他罪大恶极之行为,故只能视为一般的小偷小摸,按照刑法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罪不当死。而临沂市河东分局汤河派出所及其所长邵明兴,对一个小偷小摸者竟然连开六枪,意欲直接击毙,其依据什么法律?
2、从场合来看,当时位于学校大门口,正是放学的人流高峰期,派出所及其所长邵明兴作为公安人员,其明知在人群密集场合开枪可能对无辜群众,尤其是小学生造成的巨大危险的情况下,事先没有发出任何警告,没有疏散小学生及家长,就肆意开枪,而且连开六枪,完全置幼小儿童的生命于不顾,严重违反了公安人员使用枪支的规定,其行为存在违法性。
3、从结果来看,正是由于邵明兴违法开枪,击中年仅11岁的小学生刘远钊,其行为对受害人是身体、精神的伤害是巨大的,也对家属造成的巨大的痛苦,并且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邵明兴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4、案发后第二天,汤河派出所的警察就到学校和村里,警告学生和村民,不许对外面任何人说出派出所长开枪打伤小学生的事实真相。警察要求控告人不要将此事发到网上,发上网的也要删除。而家长认为,公民述说此事,以及在网络上发帖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圣神利,警方如此干涉警告,涉嫌违法。
5、刘家人要求河东分局出具委托书,对刘远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损伤程度鉴定,而公安局不给出具委托书,不许进行司法鉴定,这也于法律规定不符。
6、刘家人向临沂市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声称,此事不归检察院管,检察院涉嫌不作为。
7、由于当地层层包庇,拒不依法处理,申诉无门,逼得刘家人赴京上访,而河东区公安分局的截访人员威胁说:“你再告,回家就把你拘留!”这也涉嫌侵犯公民的信访权利,及恐吓公民。
河东分局等机关对警察邵明兴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力包庇,不予查处,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
小偷只是盗取财物,而携带枪支的警察霸气任性、滥用职权、随意开枪,却会对成百上千的无辜者生命构成威胁。
刘家人请求中央机关派出调查组,彻查真相,为被派出所长邵明兴肆意开枪打伤的小学生讨还公道!
受害人:刘远钊,男,汉族,2003年1月28日出生,系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于屋村小学四年级学生。被派出所长邵明兴枪击时年仅11岁。
控告人:夏洪赏(系受害人刘远钊之母)联系电话:15698285529,女,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于屋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20126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