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轩屹转自中国妇权网
北京时间8月29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该修正案废除“嫖宿幼女罪”,今后此类行为可是用于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
嫖宿幼女罪是指原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人等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款。此条款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独立的刑法罪名,与强奸罪相区别。
该罪名自实施后,饱受争议。一些主张废除的人士认为“嫖宿”二字,有将受害幼女污名化的嫌疑,不利于受害幼女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不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中国已签署)的要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
近年来,多起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被曝光。多数涉案人员以“嫖宿幼女罪”定罪。许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止性侵一名幼女。然而根据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罪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当犯罪嫌疑人侵犯多名幼女时,强奸罪明显要比嫖宿幼女罪刑罚重得多。因为,在嫖宿幼女罪实践过程中,成为了这些罪犯的“保护伞”、“避风港”。
除废除“嫖宿幼女罪”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一员,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民主党中国女权问题观察员 周轩屹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