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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歧视观察: 推进教育平等 关注反教育性别歧视

2015年08月09日 综合新闻 ⁄ 共 277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邹长明转自教育网

教育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我国内地反教育歧视的现状如何?如何理解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中国港台地区和国外反教育歧视的做法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第五届反歧视研究年会对上述议题予以了重点关注。

12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联合在京举办第五届反歧视研究年会,与会专家学者共同研讨了反教育歧视的路径和策略。

内地反教育歧视理论与实践

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教育平等权。第五届反歧视研究年会的主题是教育平等,与会者首先从宪法学和平等权的视角对教育领域中的差别对待是平等还是歧视进行了研讨,还分析了女性、残障、儿童等人群教育平等权落实情况。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朱应平提出,平等教育权一般要求: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但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可以实行差别对待,是否构成教育歧视主要通过判断教育问题上的差别对待是否合理。他认为,不同教育阶段的差别对待是否构成教育歧视,其要求不同:一般来说,基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差别对待,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一些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将公立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这是不妥当的,有的还根据学生的家庭情况来决定是否招收学生,这构成对家庭情况不好学生的歧视;而非义务教育阶段,可能基于国家特殊重要利益的考虑而允许实行差别对待。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副教授认为,平等并不等同于完全的相同对待,但是如果对公民进行差别对待必须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不能泛泛地以国家利益为由而限制公民权利,对于是否存在真实的重大的国家利益而必须进行差别对待需要进行审慎的论证。而且即使是出于国家利益,有重大、合理的目的,差别对待也要依比例原则进行,即手段必须必要、合理,与目标有关联性。因此,对于近年来一些高校专业录取分数线女高男低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待进一步论证。

2012年底,我国高校在校生为2391.3万人,其中女生为1228.1万人,占51.36%,而1977年恢复高考时,高校女生比例仅占29%。现今如此高的高校女生比例是否意味着我国在教育领域已经实现了性别平等呢?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伯红分别从教育机会、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三方面对我国高等教育进行了社会性别分析。首先,从教育机会来看,高比例的城市女生入学率掩盖了极低比例的农村女生入学率;专业和学科隔离仍严重存在,女生接受教育的内容受到无形限制;接受教育的结构(纵向)仍存在无形的性别差异,本科、硕士男女比例差不大,但博士男女比例差别很大。其次,从教育过程来看,教育资源的配置仍存在性别差异。第三,从教育结果来看,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位置仍存在性别差异。

在中国大陆地区,如今只有少数残障人能够进入大学学习,这一现状提示我们残障人教育体系当中可能存在结构性歧视。酝酿多年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当中,香港大学人权法硕士倪震就此提出三点建议;普通高校成立残障事务部门,向残障人开放所有专业,并为残障学生提供最少限制环境和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重视融合教育,监督特殊教育机构的职能转变,控制现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把从事残障人教育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作为所有教师的一项基本素质;改良各级各类升学考试方式,确保为残障学生提供合理便利。

华南农业大学讲师、王慧博士在对流动儿童平等受教育权进行了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从应然角度而言,宪法及义务教育法均规定国家有为所有适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的义务,但从实然角度而言,由于中央、省市及县级政府之间义务教育经费分配比例失衡以及流动儿童分布的不平衡,导致流入地政府怠于履行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之给付义务,以各种方式转嫁义务教育成本,平等受教育权对流动儿童来说只是一种悬空的权利。她呼吁,中央政府必须建立既适合于我国国情、又能最大限度实现平等、效率等价值目标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制度,才能平等保障所有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受教育权。

中国港台地区及国外反教育歧视经验与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本次年会上,与会专家纷纷介绍了自己所了解的中国港台地区及国外反教育歧视值得借鉴的做法和经验,阐释了其对我国大陆地区推进教育平等制度建设的启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林燕玲介绍了中国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EOC)诉教育署案及其对内地的启示。在小学升中学方面,香港教育署自1978年开始一直实行“中学学位分配办法”。1998年,香港市民就该制度中含有的性别歧视因素,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起申诉。平机会在调查中发现,该制度存在以下三项歧视因素:以性别为基础调整学生的校内评定得分;根据性别划分派位组别;性别配额的使用,先行确定中学录取的男、女生数量。平机会于2000年向法院提出司法复核。香港法院最终依据比例原则,判定该制度中基于性别的机制存在歧视,构成违法。林燕玲认为,该案给我们带来两点启示:一是反歧视必须解决权利救济的问题,否则反歧视无力;二是司法判决中应有重要的标准和原则,如此才能很好地区分歧视与否。

性别问题专家徐玢结合《性别平等教育法》阐述了中国台湾地区性别平等教育的现状和挑战。她介绍,随着2004年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的公布实施,以及其后的《性别平等教育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台湾性别教育的立法框架逐步完善。《性别平等教育法》中将对于性倾向的平等教育纳入其中,旨在以教育的方式从根本上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的实质平等。但现实之中的多元性别教育纳入到学校的性别教育课程之中,特别是能否纳入到国小的性别教育课程中争议最为激烈。台湾地区的性别平等教育虽然存在一些弊端,但相对来说其性别平等教育立法已相对完善和进步,值得借鉴。

英国华威大学博士李子瑾以博士生的录取为例,与大家分享了英国平等法要求高校招生时采取多元化的录取政策。她介绍,在向英国高校提交入学申请的同时,应同时提交一份多元化调查表。根据表上的选项提供以下信息:性别、年龄、种族、宗教或信仰、婚姻或民事伴侣状况、性倾向、是否残障等。学校搜集这些信息后,对当前学生中代表性不足的部分群体的申请者应予以关注,以增加来自这些群体的申请者的录取机会。这一政策意在促进教育平等的实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阎天以美国黑人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60周年为反思契机,呼唤国人培育对于宪法的信仰。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奥利弗·布朗希望其女儿能上就近的萨姆纳白人小学。但从1867年开始,堪萨斯州颁布的法令允许在超过1.5万人的城市设立种族隔离小学。于是布朗向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求助,后此案惊动了最高法院。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判决:“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原则完全无效。种族隔离的教育制度本质上是不平等的产物。”阎天认为,美国的解决方案是程序的,也是信仰的。实施宪法,不仅要有行宪的程序和机构,而且要培育对于宪法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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