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长明转自中文网
2013年1月17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在微博访谈中表示,今后教育部会考虑进一步缩小对于女性招生的限制。
持续关注教育性别歧视问题的公益律师黄溢智说:“教育部出台规定禁止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之外的专业限制男女比例,本来是一种进步,一些高校却公然违反这一规定,视性别歧视为理所当然,这是教育部应予以监管的。”
“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发布的报告认为,招生中的性别限制,确实存在必要和不必要的两种情况。经对3大类性别限制——国家安全类、保护妇女类、特殊需求类的具体分析,确认至少74所“211工程”学校在2013年的本科招生性别限制属于性别歧视。教育部应承担起纠正招生歧视的责任,既有的招生性别政策也需要修正。
据中国政法大学[微博]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小楠介绍,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各国出现大量专门的反歧视单行法。如英国1975年通过了《性别歧视法》,荷兰1980年通过了《男女平等待遇法》,1985年,日本通过了《男女雇用机会平等法》。上世纪90年代以后,各国除修订并出台大量新的反歧视单行法外,也开始制定统反歧视基本法。如英国和德国在有大量反歧视单行法的情况下又制定了《平等法》、《一般平等待遇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
对于高校给出的种种理由,黄溢智认为这不具备法律和事实依据:“公民的平等教育权是《宪法》和《教育法》所赋予的权利,也是中国所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高校无权用任何借口剥夺这种权利。”
“学校应该做的事是保护学生的合法教育权利,为学生的发展志向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而不是人为地为学生的教育和发展设置障碍。”“妇女传媒监测网络”负责人吕频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更不应为了就业率、学校方便、平衡性别等原因进行性别歧视,这样做无疑是在继续加深和制造社会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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