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由中国民主党计生观察员高聪2015年7月4日转自“人口与未来”论坛
澎湃新闻记者 赵孟
2015-07-04 08:03 来自 绿政公署
6月26日,广东江门农民容桂强诉蓬江区卫生计生局案,在江门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此前一审判决容桂强败诉,而二审未当庭宣判。
容桂强之所以要“民告官”,是因为他的第二个孩子在香港出生并落户,后取得准生证于2008年生育三孩亮亮(化名),2014年6月被蓬江区卫计局通知,亮亮被认定为超生,需缴纳社会抚养费6万余元。
7月1日,蓬江区卫计局负责此案的一位潘姓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该局向容桂强征收社会抚养费,主要依据“亮亮是第三胎,属计划外生育”,而容桂强夫妇所取得的准生证,“是生育二孩的许可”。
潘姓负责人表示,容桂强的二孩在香港出生,“并且隐瞒了这一事实”。
容桂强则否认“隐瞒”一说,并表示,“国家计生部门1999年有一份答复文件中明确了,去香港生育孩子,回大陆后不在当地落户,就不该纳入计划生育的统计内,因此第三胎不属于计划外生育。”
孩子出生6年后被重新征收社会抚养费
容桂强、胡庆仪夫妇是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居民,属农村户口。2004年7月,荣胡夫妇生下一个女儿,根据当地农村“一孩半”政策,若第一胎是女孩,可以再生育二孩。
同年9月,容桂强向计生部门提出生育二孩申请,直到3年后的2007年11月6日,他才取得《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在二孩生育审批意见栏中写明:符合生育政策,同意生育。并盖有“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
然而,在申领准生证期间,胡庆仪在2005年5月再次怀孕。容桂强听说很多人赴港产子,“只要回来后不落户,就不会被罚款”,因未取得准生证,胡庆仪于2006年3月26日在香港一家医院,生下第二个女儿小玲(化名)。
小玲出生后取得香港公民身份,回到老家江门,也没有上户口,目前借读于一家私立学校。容桂强说,因为二孩是女儿,他们决定再生一个孩子。拿到准生证后,2008年2月19日,三孩儿子亮亮出生,随后在当地落户。
2014年6月,亮亮6岁,即将入读小学,学校要求容桂强提供亮亮的计生证明,才能报名入学。容桂强在禾冈村委会开具计生证明时,生育情况被村委会上报给荷塘镇计生办,蓬江区卫计局获悉后,要求荷塘镇计生办对容桂强夫妇进行立案处理。
2014年6月23日,蓬江区卫计局对容桂强下发《江门市蓬江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其中认定,亮亮违反了计划生育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2064元。
2014年11月12日,容桂强将蓬江区卫计局诉至蓬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蓬江区卫计局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审判决容桂强夫妇败诉。容桂强提供给澎湃新闻的判决书内容显示,早在2012年9月,容桂强二女小玲入读小学时,荷塘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就“意识到原告隐瞒已生育第二胎女孩的事实”,“但没有按照程序,向原告夫妇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在港出生算不算“超生”?
容桂强告诉澎湃新闻,自己并未刻意隐瞒生育二女的情况,“身边很多亲戚朋友都去香港生产,而且都没有被罚款”。
与容桂强邻村的村民高群(化名)告诉澎湃新闻,其第一个孩子是男孩,根据政策,不被允许生育二孩,2008年,他的第二个孩子在香港出生。
“如果这个孩子在荷塘镇出生应该就算超生,但去香港生育,只要事先到计生管理部门备案,回来后不给孩子上户,就可以不缴罚款,”高群说,他已取得计生证明。
容桂强告诉澎湃新闻,他赴港生育二女时并未向计生部门报备。因亮亮已落户并入学,他也未缴纳被要求支付的社会抚养费。“今年年初,我们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被村里截留了,原因是违反了计划生育”。
对于容桂强和高群所说“内地属超生,便赴港生产”的情况是否被允许,7月1日,荷塘镇政府一位办公室接线人员对澎湃新闻表示,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但容桂强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方则不予表态。
前述蓬江区卫计局潘姓负责人则表示,计生部门并未接到过此类赴港生产现象的举报,“欢迎举报,我们会去查处”。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规错误”
在蓬江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容桂强生育的第二个女儿是否应计入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认定的子女。
1999年6月5日,原国家计生委曾发布《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对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关于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解答当年一对易姓夫妇类似生育行为是否该处理。
复函中明确:如果易××夫妇所生两个孩子回内地后,没有办理定居内地手续,不能算作定居内地,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能计算该子女数。
容桂强的辩护律师黄永升据此认为,容氏夫妇2006年生育的第二个女儿小玲,不应计入执行内地计生政策的子女数。“容桂强生育的第三胎,不属于计划外生育,不应被征收社会抚养费。”黄永升说。
不过,一审判决依据2010年3月16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及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容桂强夫妇诉讼请求。
这份2010年发布的复函中认定: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2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子女数。
根据《立法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规定,黄永升认为,容桂强夫妇生育二女的行为,发生在2006年,并不适用2010年的规定,而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和规定错误,对事实的认定错误。
前述被告方潘姓负责人则告诉澎湃新闻,此事在当地影响较大,“很少见这样的”,但她对法院判决没有异议。